本文导读: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具格式准确、内容不存疑的借条是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证。但是在借条中,一字之差却往往造成“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差别。比如,借条中的”今借“和“今借到”。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从字面意义、举证责任、司法实践等多方面和大家分析,在借条中,“今借”和“今借到”有何差别——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中提到:
"借"仅指的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本身就是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贷法律关系。
"借到"则不仅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借贷已经形成合意,而且也可以认定借款人已经从出借人处得到了款项本金,这也就意味着出借人履行了提供款项的义务。
简单来讲,“借”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建立了借贷合意,但是款项是否从出借人实际给到借款人手中,不能证明。而“借到”基本可以认定,借款人已经从出借人手中拿到了借条上显示的相应借款金额。
根据上述文义的理解,持“今借”和“今借到”两种借条的出借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由于“今借”只能证明双方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所以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因此产生借贷纠纷时,持有“今借”借条的出借人,不仅要出示借条,还有出具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将借款给到借款人,比如“转账记录”等凭证。
而持有“今借到”借条的出借人,该借条本身对于证实出借人履行了借款义务已有证明,因此在无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情况下,就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有力证据。
在实际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出借人仅凭载明“今借到”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必然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
(同理,借条中字面显示“今借”的,法院就一定会根据借条,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吗?)
答案是:不必然,还需视情况而定。
【相关案例:(2019)冀民申4678号】
在本案中,王某1作为出借人,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借款人王某2返款借款。从举证责任方面来看,王某1向法院提交了借据(借条中字面显示“今借”)、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
而王某2在二审中抗辩时称:未实际收取款项、事后曾要求撤回借据,但对该事实却无法举证证明;同时还辩称:借条载明“今借”并不能证明出借人履行了提供款项的义务。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
王某2所主张事实无任何有效证据证实,同时其所辩的“今借”与“今借到”体现的借款事实不同的观点,系对文义的片面理解,亦无法律依据。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优势证据规则”对王某1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定并支持,理据充分;王某2提出的抗辩主张,因其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案例2:(2019)豫1729民初1928号】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为出借人,持借条(借条显示“今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条显示借款金额5万整。除借条之外,并无出示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借款交付义务。而被告张某向法庭出示了转账记录,证明自己曾汇款支付王某某在某汽车公司购买轿车。
最终法院认定,综合查证来看,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未实际发生,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作出合理性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贷款事实是否发生。
总的来说,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除了借条本身,法院还会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因素来重点审查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当出借人仅持有“今借到”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