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海淀法院 高靖凯
生活中,亲朋好友免不了有资金往来的需求,孩子出国留学需要钱、购房交首付需要钱、买车需要钱、重大疾病需要钱……很多时候都需要资金周转一下。出借的人借出去,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要钱;借款的人出于各种原因没能及时还钱,一来二去因为钱的问题导致感情疏远、不再联系的情况时有发生,谈钱不伤感情的事情只是很多人的愿景,今天让海淀法院法官来教教你借钱怎么借才安全。
&借钱讲究啥?信用最重要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良好的信用是获得资金的最根本保障,对于亲朋好友提出的资金需求,最好先了解一下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做好事前的预防。
2015年底的一天,孟女士在坐公交回家的时候,正好碰见她的发小云女士。发小相见自然开心,问问家长里短之后互相留了联系方式。没过几天,发小云女士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孟女士借款7万元。孟女士也没多想,毕竟是发小,就痛快的答应下来。云女士向孟女士出具借条,载明借款7万元整。孟女士碍于面子一直没有向云女士要这笔钱,时间长了也没见云女士主动联系孟女士还钱的事儿,孟女士还是拨打了云女士的手机,却不曾想,云女士的手机不是占线就是停机,再也联系不到她了,孟女士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处云女士向孟女士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经法院向云女士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孟女士提供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最终支持了孟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日常资金往来时,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是是否要出借借款的重要考虑因素。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近期财务状况/债务偿还情况等事实有所了解,再作出是否出借资金的决定,万不可基于对借款人的原有印象、情谊等因素作出决定,最终导致出借资金不安全。
&借钱咋证明?肯定要凭证
俗话说“打官司讲究证据”。如果出借人多次向借款人催促还款,借款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最终的途径往往是到人民法院起诉,出借人免不了需要证明其出借借款本金的事实,怎么举证是在诉讼过程中让百姓头痛的一个问题。
阳先生与许先生系朋友关系,许先生因其公司资金周转需要,提出向阳先生借款120万元的需求,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阳先生与许先生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公司作为保证人,借款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借款协议有阳先生、许先生签字及公司盖章。借款到期后,阳先生多次主张借款,但许先生及公司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不偿还,阳先生无奈诉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阳先生为证明其出借本金的事实,提供了借款协议、出借借款时签字的照片及银行转账记录,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阳先生给许先生转账的事实。最终,法院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无法证明借款本金交付情况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自然人借款合同中交付借款本金是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关键事实。即只有证明出借人将借款本金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才成立并生效,借款人逾期还款方构成违约责任。在出借资金时,最好选择银行、网络转账等给付方式,转账凭证、业务回单上能显示出对方姓名/账户等信息为佳;以现金方式出借时,应当避免大金额现金出借,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借款的事实、金额、日期等内容,以便未来发生纠纷时用于证明交付借款事实。
&借钱有利息?那可不一定
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在借条、借据中并不写明利息,而在发生纠纷之后,出借人的本金无法及时收回,便主张该借款要计算利息,利息到底要不要写上?
翟先生与杨先生系朋友,杨先生因生意急需一笔钱,用于周转,于2018年3月达成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为5天,并约定违约金10万元,但未约定借款利息。签订协议后,翟先生于当日将借款本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杨先生,杨先生收到借款本金后向翟先生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杨先生仅偿还20万元,翟先生多次向杨先生要剩余30万元的欠款,但杨先生以各种理由不还,翟先生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杨先生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算之杨先生付清之日。翟先生向法院提供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经法院合法传唤杨先生,杨先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翟先生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但利息并没有全部支持,只是支持其逾期还款的后的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提醒】: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区分为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两类。借期内利息是指借贷双方在借款期限内约定的按照一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是指因借款人未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偿还借款,对借款到期后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某一利率及时间段计算出的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在起诉后,可以主张借款人承担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如果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在起诉后,仅可以主张借款人承担逾期利息。对于逾期利息的利率认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可以适用借期内利率,若果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可以主张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因此,在出借人借款时,应当考虑借款人的信用、出借资金安全情况等因素确定是否约定借期内利率,作出有利于出借资金安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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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