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请求返还高额打赏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王某的丈夫闫某通过直播平台打赏67万余元,被王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牛某向原告王某返还2.7万余元以及财产保全费用损失4000余元,并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湖南法院网近日发布该案件。
丈夫与主播互动从线上到了线下
原告王某与闫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牛某系某传媒公司常驻某平台的网络主播。2022年6月,闫某在某平台注册会员,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进行转账充值用于打赏主播,其间与牛某相识,并逐步从线上互动转移至线下。截至王某发现该情况时,闫某已通过某平台向牛某打赏67万余元,且线下向牛某转账2.4万元,并通过快递给牛某邮寄3800余元的礼物。王某认为闫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牛某返还合计70万元及利息。
牛某认为,其本人未主动要求闫某充值消费,闫某在平台打赏系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且闫某的充值消费系向某平台消费,其只是该平台主播,获得的报酬系某传媒公司按业绩发放,而并非闫某的充值消费款,故该款不应由其返还。
线下的转账和礼物钱成功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在某平台注册充值成为平台用户,即与该平台产生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该平台充值并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是自主行为,且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牛某也并非该款的直接收款人,故该款不直接产生向牛某赠与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属于网络新业态下非强制性付费的一种服务形态,因此,对王某要求牛某退还充值费用6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闫某向牛某转账2.4万元以及赠与牛某的价值3800余元的礼物款,该款产生在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产生既未征得王某同意,又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有违公序良俗,不具正当性,应属无效,王某有权要求返还。最终,综合考虑该案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案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打赏者作为平台用户,从打赏的操作方式来看,有充值和打赏两个环节,用户先向平台转款充值兑换平台的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向平台主播打赏,平台一般会从虚拟货币的业绩中按一定比例同主播结算收益。此时,实质上系打赏者和平台公司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形成赠与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者,其充值打赏行为实质是“消费”,而非对主播的赠与。法官提醒,打赏消费需谨慎,网络直播不贪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