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名义革命”,美国“独立革命”。把民众的武装定义为不可侵犯的权利
美国修订法案第二条“民兵队是州安保中必须...不能侵害民众的武器所有权”
宪法的修订事实上不可能...根据宪法,出台约束制度也不容易
美国的枪支问题是很多外国人看的时候,都是不可理解的问题
每次发生大规模枪击事件,导致无数的生命死亡的时候。
美国全境爆发大规模示威活动,默哀活动。
支持强化枪支管理的呼声逐浪高。
但是几乎都是一时的小波浪而已。
其实简单出台枪支管控法案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这么难处理呢?
在美国枪支管理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直接取消枪支所有制度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
第一个原因就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枪支,准确说是武器是国民有权力自由拥有的。
1791年12月制定的修订宪法第二条。
“训练有素民兵,在自由州的安保中是必须的。所以民众的拥有武器的权力是不可侵犯的。”
也就是说美国宪法明示的枪支的所有权利是为了州的自由,
为了保护这个自由而组建的民兵武装相关联的。
现在名义上还存在的美国民兵队(Militia)是殖民地时期维持治安,
抵制外部侵略而民众组建的武装团体。
跟民兵相对的常备军,在现代社会里是所有国家的国防的核心力量。
但是初期,不只是美国,美国的祖先英国也是
常备军是民众要警惕的对象。
英国的常备军,当时派往美洲,想镇压要独立的殖民地民众。
但是没那么容易。因为当时美洲的殖民地的民众都拥有自己的武器。
1774年4月19日英国军队想解除波士顿民兵队的武器的过程中,独立战争开始了。
美洲大陆上后来也是组织了正规军,很多都是民兵中过来的。
但是还有很多的民兵独自和英国军队打仗,取得了不少的战果。
在这之前,不遵守议会的规定,擅自招募常备军,
镇压新教徒的英国的詹姆士2世也被废除。
这个叫“名义革命”,通过这个革命,议会意识到,
为了对抗君主制度,之前被默认的权利,也就是武装的权利,应该文字化。
1689年制定了权利法令
“新教徒为了自由,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条件可以拥有合适的武器”
不是没有争议,但是当时制定美国宪法的‘国父’(Founding Fathers)们认为,
新成立的联邦政府,在和平时期拥有常备军的话,
会威胁州的独立和民众的自由权利。
他们讨论的结果是在宪法中规定,州的民兵队拥有武装权利是防止联邦政府变为暴君的措施。
这样的武器所有权,作为10个修订条款中的第二条写入美国的权利法典中。
这是意味深长的事情。
美国的权利法典中,宗教,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
不被不当的搜查,没收,逮捕的权利。
不经过法律的程序不会被夺取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等等。
其中武器的所有权,在这个法典中作为第二条。
可见在美国,武器所有权是美国国民的基本权利。
这样的基本权利,跟其他宪法冲突的时候,
可以有一定的制约,但是本质的内容是不可侵犯的。
除非废除掉修订法案第二条,要不然美国对枪支的控制是有它的界限的。
很多国家都认为的又复杂不合理的美国总统选举制度,200年来没有改变。
由此可见修改美国宪法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很多美国法律学者认为,稍微有点分歧的法律,要修改几乎是不可能的。
那么顺应时代的潮流,修订一些内容,来强化枪支管理是可行的吗?
有关修订法案第二条,“民兵队”的大法院的解释就没那么简单。
考虑到现代武器的发展和军队的专业性,
手里拿着小步枪的民兵队,对抗政府,维护自身的自由权利,
其实是非常可笑的事情,
这种话题在美国也传播了不短的时间。
就算民兵队的武器是抵制压迫的有效手段,
跟民兵队毫无相关的人,需要拥有武器吗?
这种解释是不是更符合法令第二条条款呢?
其实以前有过这样的起诉案件。
当时美国大法院的解释是武器的所有权不应该视为民兵队的限定人群的权利。
应该视为美国人的个人的基本权利。
因为宪法的原因,因为历史的原因禁止拥有武器是不可能的。
但是至少应该更严格的规定拥有枪的人。
枪支的交易更透明化。
尽量的减少流血事件啊。
但是拥护枪支所有的人的想法是,枪没什么不好。
不好的是不好好用枪的人。
所以要把枪分给好人才能制止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