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给自己的诗标题“五绝、五律、七绝、七律”,谁有权力禁止?
头条上常常有这样的人,看到人家写的旧体诗,喜欢跑来当裁判:“你这也是诗?你这没一首是律、绝!”
如果人家不同意他的判断,他就说:“不合格律的,就不要标写‘五绝、五律、七绝、七律’,你写别的标题,没人管你。““
这口气已经不是裁判了,已经是警察、法官了。
我不知道这些人哪里来的底气,就这样理直气壮地干涉别人的写作自由。
在我看来,他们就是井底之蛙,而且是极其偏执霸道的井底之蛙。
要知道,旧体诗如何分类,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分法。他们所掌握的分类方法,把旧体诗分为:五古、七古、五律、七律、五绝、七绝,只是明清人的一种简单化、平面化的粗浅处理而已,这个以清朝蘅塘退士的《唐诗三百首》为代表。但你应该知道,《唐诗三百首》只是童子教材,入门书,教小孩子学的,不能把复杂的情况告诉他们,就好比画画儿,先教儿童画简笔画一样。这个分类体系就是最粗浅的分法。再稍微往前推,沈德潜的《唐诗别裁》上述六体之外还有五排、七排两类,是八体分法。明清人这样划分旧体诗的门类,宋朝人同意了吗、唐朝人同意了吗?
一)唐人宋人不同意!
唐朝人知识多、眼界宽,知道诗歌是大森林、大海洋,里面有各种复杂情况,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所以,他们根据复杂情况,有他们大致的分类方法。他们怎么给自己的诗歌分类呢?
大致情况是这样的:古体诗、齐梁体诗、律诗、歌行、乐府诗,(也有把齐梁体归入古体,而另列“杂体诗“为一大类的)五大类。
古体诗又有别名,古风、古调诗、格诗,包括五言古诗、七言古诗以及杂言体古诗。
齐梁体,有时包括永明体,有时与永明体并列,是介于古体诗与今体诗之间的一种过渡形式。
律诗,又叫今体诗,后世称近体诗。它包括四韵律诗(今五律、七律)、省试诗(五言六韵体)、长律(后人又称排律)、绝句(绝句又称小律)。也就是说,现在所谓的五绝、五律、七绝、七律在唐代可以统称律诗!
歌行体,可分为古体歌行和齐梁体歌行。
乐府诗,可分为古体乐府、新题乐府、乐府新曲三大类。其中,古体乐府、新体乐府不入乐,只是诗而已,只有乐府新曲是供歌筵、舞席演唱的,比如刘禹锡的《浪淘沙》《竹枝词》《杨柳枝词》之类的。所以,有人说,古诗都是可以演唱的。错!有些近体诗可以演唱,但大部分不是供演唱的,是供阅读的。所以,你不了解具体情况,就不要随口瞎说。
现在有学者看出了唐人给诗歌分类的深层逻辑,并认为这种分类方法,有道理而且有独特的优势。比如钱志熙、李定广,他们认为唐朝人给唐诗分类遵循这样的逻辑:“诗”与“歌”对立,“诗”是读的,“歌”是配合音乐演唱的。“格”与“律”对立,“格”指骨格、气格,偏重内容,格诗指古体诗,它们虽然不讲究声律,但气格高古,硬朗。“律”指声律,包括讲究用韵、平仄、粘对、对仗等,偏重于形式。除诗、歌、格、律之外,其他诗归为杂体诗。
唐朝人看得很清楚,写诗太过讲究形式会损害内容的,元稹在《上令狐相公诗启》中明确表示:“律诗卑痹,格力不扬”,又在《唐故工部员外郎杜君墓系铭序》中写道:“律切则骨格不存”。讲究音律的近体诗品格卑下、疲软无力,没格调,如果不顾一切去贴近声律规则,那么诗的灵魂骨格就难免丧失殆尽。可见,大诗人元稹,更推崇格诗,而对律诗是(近体诗)持保留意见的。
到宋朝,由于乐府诗完全脱离了音乐,所以宋人对诗歌分类进行了简化,粗粗分为古体诗、律诗两大类。如《唐文萃》把“乐府”“歌行”全归于“诗”的子目下面,苏舜卿、苏辙在他们的文章中明确提到古诗、律诗;古诗、今诗的对立。但宋朝人,依然继承了唐朝人“律诗包括绝句、长律”的观念。
一直到宋末、元初,才逐渐有人把绝句、长律单独捡出来,与律诗相并列。如宋末周弼编的《三体唐诗》、严羽的《沧浪诗话》都是这样划分的。明朝高棅《唐诗品汇》也是将四韵律诗与绝句、排律三者并列,沿袭至今。
宋元明清人对唐诗分类的逐渐变化,既有使诗体名称适应诗歌创作实际,简单明晰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也有弊端,那就是,“影响了明 清以至当代人对于唐诗体裁系统的正确、全面认识, 容易误使人们以宋元以来的诗体分类观念来套用唐诗,使得原本立体的、复杂的、有机的唐诗体裁系统被人为地平面化、简单化了,进而影响我们对唐诗体裁系统的原貌及其艺术优越性的认识。”(李定广)
根据以上介绍,格律诗在唐朝包括格诗、律诗两大类别,也就是说古体诗、近体诗可以统称格律诗;格律诗仅仅指称近体诗是后代人的界定。唐代的律诗,包括四韵律诗,也包括六韵律诗、长律,甚至绝句。五言绝句里还可以包括古绝句,比如唐朝以前的《玉台新咏》中就有《古绝句四首》。
二)判断近体诗的标准有宽严之分,没有绝对的标准。
近体诗,律、绝,对字数、句数、节奏节拍、押韵、平仄对立、临句相粘有一套衡量标准。除了字数、句数、押韵的位置是硬性的规定外,其他的节拍、押韵、平仄、粘对都是有弹性的,或者说都是有争议的。没有固定让所有人都认可的标准。
如果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来衡量,唐朝人写的诗歌中,完全合乎后人制定的平仄公式的诗,不足百分之五!不要跟我说“一三五不论”,“一三五不论”就是后人为了自圆其说,另造的一个鸡贼说辞,为了避免自打耳光而己,还有什么拗救等等也是如此。
创作实践中,出律出格是常有的事儿,不能因为古人的诗违背了后人制定的死板规则,你就说人家的诗不是绝句、律诗;你不敢说古人出律、出格了,就给古人另造个名词,打圆场。后人写得出律、出格了,你就说这不是格律诗!你这就是双标了吧?
总结一下,我的观点是:
1. 要多了解旧体诗分类历史情况,了解多了,就应该有宽容的态度。不要用明清制定的一些规则当金科玉律来约束别人,你信奉明清规则,你遵守就是了。毕竟,国家没有立法说什么是格律诗什么不是,你认定的那个标准也民间的。你信明清,我信唐宋,谁对谁错,能争出来个结果吗?
2. 判断格律诗,标准是多重的,很多标准宽严是有弹性、有争议的。谁都不可以说,自己的标准就是宪法,所有人不得违反。在国家没制定统一标准的情况下,你制定的民间标准只能管你团体内部的人,其他人信不信、遵不遵你的那个,人家有自由。信了呢,你可以高兴,不信不遵呢,你也别气急败坏,这样对身体健康不好。
3. 别人写绝句、律诗,怎么标写,那也是人家的自由,应为各人对“绝句、律诗”概念理解不一样。唐朝人还把绝句算成律诗呢,你又能怎样?唐朝人把不合声律的五言四句诗算五绝呢,你又能怎样?
动不动就不许别人标注“律、绝”的做法,好有两比:
a就好像王老二不许王老大、王老三说自己姓王一样;
b就好像,只有范冰冰这样高颜值的人才可以叫人,长得不美的人就不许说自己是人一样。
更何况,坚持这种霸道观点的人,自己的长相也远不如范冰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