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那么,丈夫违反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要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许多人认为,强奸罪的对象是妻子之外的女性,实则不然,夫妻之间也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构成强奸罪的情形:
夫妻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尚未判决的这段时期: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还尚未判决,此时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也没有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丈夫违背妻子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权利,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将丈夫排除于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所以只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男子都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将丈夫也包括在内。
不能以强奸罪论处的:
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同居和性生活是法律赋予夫妻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所以,如果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注意:
一方提出离婚,但是还没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法院并未立案处理,则认为没有进入离婚诉讼程序。那么夫妻之间相互对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仍然有效。因此,男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