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时有些直接证据很难取得(如书面签字的欠条等,那么进行电话录音可能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实意图的情况进行下的,对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比较容易,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这种方式。虽然录音证据在我们日常行为准则中不被认可,认为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但是不违背一般法律行为准则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应当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那么,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有效呢?我们一般应该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被法院认可。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者是他本人,这时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种录音也是无效的。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果对方对录音证据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师哥最后想告诉大家的,录音证据虽然有可信度,但是不要过度迷信,不要一发生什么事情都去录音取证,很可能会造成信用危机。同时,证据是要提前准备,不要等事后取证条件不在时候再去取证,那样的话基本上会取证不能或者取证不合法,希望大家谨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