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民事责任风险
法定代表人需要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及股东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的责任。
1、《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责任风险与刑事责任风险并存
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司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担刑责,但考虑到多数情况下公司犯罪是按照公司主管人员的意志而实施的,因此,很多情况下公司犯罪不仅处罚公司,还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直接主管人员通常被理解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即在公司出现该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就公司的该情形须承担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