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有一个无法绕开却不得不小心的问题。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很多当事人对此不以为然。觉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什么时候要求债务人还钱,都是自己的权利,催要借款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设置这么个诉讼时效期间,就是给债务人不予归还借款提供了一个护身符。
因为对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了解,不理解。这导致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在民间借贷中,因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务人以此提出抗辩,最后被人民法院驳回。那么这个债务是不是就不存在了呢,不是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该债务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债务人愿意归还,债权人仍可以接受,该债务叫自然债务。
最近在做一个案件,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就遇到这样的问题,出租方一直在向承租人追要租赁费,每年都去承租方那里,但是,七八年过去,但却没有留下书面的东西,无法证明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况,这就导致出租方相当被动,我们也及时将这个风险向出租方作了释明,并让出租方回忆一下,是否有其他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承租方是否会在诉讼中提起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是不会主动释明的,虽然我们的社会一直在倡导诚实守信,有约必守的。但是,如果承租方真的提出抗辩,出租方也毫无办法,只能承受这个后果。
很多人会问,诉讼时效期间是个什么东西?怎么会这么霸道,就因为经过了这个期间,债务人就不用还款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正好在作这样的案件,因此也总结一下诉讼时效期间的来龙去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简而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再进一步讲就是,明知他人欠钱,未在一定期间内主张权利,这个期间经过后,法院就可以不管了,这个期间就是诉讼时效。
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对于这样的规定,各国的法律都有规定,可以说是一个通例,其理由笔者归纳了四点,1是保护债务人,因时间久远,出现举证困难,其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2是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3是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4是减少诉累,减轻法院负担。
那么在实务中,债权人遇到这样的情况如何规避呢,笔者根据经验,提出如下建议:一、让债务人在催收函上签字,催收函的内容很重要,一定要有债务人承认债务存在,并答应归还的内容。二、让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对账单上签字盖章确认,或者要求债务人制作还款计划,三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如物保和人保,四是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如电话录音,微信记录,债务人支付的催要期间的费用等。五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公安机关控告,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其他的有权机关提出的权利主张等。当然那一种方式适合就用那一种方式,其实就一点,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有书面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据可以证明。
当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在当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主要还是由债权人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由法官进行审查确认,所以原告的举证责任很重要,不仅要通过事实证明,还要有法律依据参考,对于原告而言,已经让权利睡眠过一次,不能让权利继续睡眠,积极举证还是有必要。
以上内容,办案中的体会,仅供参考,如有不妥,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