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创业者的老婆不好当。
老公创业成功了,她们要担心“男人有钱就变坏”
老公创业失败了,她们或许还要一同承担巨额债务。
老公创业,妻子背债。
因此有人说:女本柔弱,为创业者妻则刚。
目前手中正在处理两起这样的案件:
一个是老公生意失败,老婆背上近500万的债。
一个是老公嗜赌,刷老婆信用卡,用老婆名义贷网贷,高利贷,现在老婆背着近百万的债,而老公已杳无音信。
两个都是离婚好几年了,但老公债务爆发后,无情地牵扯上了老婆。
立法层面对于这一问题也经历了很多次的调整: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一条的规定,产生了大量老公创业,老婆背债的案例,很多人戏称这些人为“24条难民”。
当时这个规定也是基于一些人通过离婚故意逃债,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才做此解释。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解释颇受争议,对于债务是否恶意地认定应该更加科学和理性化。这样不但能在事前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业者的利益。
故,新司法解释对上述解释进行了修正。
我国《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故,单纯地想通过离婚就达到将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相隔离的目的是不可能的了。
那么,对于很多创业者,想设置安全防火墙,必须从婚内早早做起。
1、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参考《民法典》1064条)
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协议、承诺书上签字。
如果分不清,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总之,能不签则不签。
这个字真的不要乱签,我见过不少稀里糊涂被亲戚、朋友拉去签个字,然后然后,就成了借款人、担保人......
直至被起诉还一脸蒙:不就是签个字嘛,管我啥事?
2、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
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接收配偶单方举债的借款或者以自己的银行账户帮配偶归还借款本息。
3、避免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方的支持。
当非举债方家庭开支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由于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证明,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日常家庭花销全都是丈夫支持。如若丈夫在外借了债,女方很难证明这钱没用于家庭生活上。
这一条就印证了,有福同享,有难要同当。
花钱时一块花,还债时也要一块还。
4、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如房屋、豪车等。
这样会被认定为举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5、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尽量避免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谨慎担任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挂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因为这样法院可能会认定非负债方参与了配偶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享了经营收益。
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一些地方性规定是很详细的,需要的朋友可以找来看看。
6、如果夫妻约定是AA制,应该在借款前就告知债权人这个信息。(《民法典》1065条)
可以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固定其形成时间。
7、积极举证一方所负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真的是觉得咱们江浙的法院做得特别好,制定的很多规定很详细,利于形成统一的审判标准,也利于群众掌握。。
8、在离婚协议上,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谁来承担予以明确。(《民法典》519条)
但是,如果是事后想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的,还是死了这条心吧。以前可以,但现在,不可以。
在执行阶段有很多有力的措施是严厉打击这种靠假离婚去恶意逃债行为的。
9、通过购买大额保单隔离个人财产。(《民法典》535条)
保险有人身专属性。
这些措施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选择性去做,提前做好预防,胜过事后出事再亡羊补牢。
创业成功率仅有1%,也就意味着99%的创业者是要走向失败的。
一人创业失败,全家终生还债,这是严重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
我们一定要在创业前,做好家庭财富隔离的防火墙,即使创业失败,至少还有家,还有父母妻儿,还有粗茶淡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