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罪记录后,将有哪些限制?子女将有哪些限制?这是刑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会被委托人询问的问题,也是刑事案件家属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本次,我们就该问题进行了系统化的检索,希望能为读者解读疑惑。
犯罪记录,是指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因当事人确有犯罪事实,只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等原因才被不起诉,一般来说是有犯罪记录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记录对个人、子女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一、对本人的影响
1、行为限制
(1)入党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2)特定高校入学
《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规定,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依法劳动教养、行政拘留过的;因违法犯罪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未结案的,以及司法部门正在调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因民事、经济等方面纠纷的诉讼尚未解决的;有流氓、偷盗,抢劫、诈骗、赌博、走私贩私、卖淫嫖娼、吸食毒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录取和接收。
(3)参军
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不得征集服现役。
2、职业限制
(1)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人民陪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4)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的,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规定,故意犯罪的,不得担任律师。
(6)司法鉴定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7)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8)注册会计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9)医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
(10)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11)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五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2)董事、监事、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公司法》一百四十六条见(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4)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主要是生产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6)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7)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18)其他与涉案有关的职业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这意味着,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5年都有可能无法从事涉案的职业。
二、对子女的影响
1、子女可能不能参军
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织骨干分子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不得接收。
2、子女可能不能报考军校
《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直系亲属、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或其他直接抚养者中,被判刑或受过组织处理,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的,不能接收。
3、子女可能不能从事部分公务员职位
《公务员报考指南》规定,招录机关将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多种形式对考察对象进行深入考察,全面了解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重点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和政治表现,并对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内容。
从《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发现,通常情况下,父母受过一般的刑事处罚,不影响子女报考一般岗位的公务员。但特殊情况下,父母犯罪受过刑罚影响子女被录用为公务员。比如,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如果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人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考生本人不能报考警察。
由于公务员考察由招录机关具体进行,因此考察规则因各个机关而异,从实践中发现,公、检、法、监察委、国安机关考察较严格,父母犯罪受过刑罚大概率影响子女被录用为该机关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