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针对失业保险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包括扩大范围、延长期限、增加待遇、便捷办理等。
实际上,作为"五险"中的一个,相比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失业保险的存在感相对较低。但受疫情影响,除了很多行业受到冲击、众多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之外,不少人的工作也受到影响,甚至一直失业在家。此时,失业保险的好处就体现了出来。
而《通知》提出,将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落实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金期限、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政策……对于广大"失业人员"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非本人意愿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条件,且必须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资料。
这一方面,将"被动型"主动辞职、且在职期间按时缴纳失业保险的人群排除在保障范围外,难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另一方面,证明材料繁多也阻挡了一部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脚步。此次《通知》则对原有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在扩大保障范围方面,针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失业保险金的80%,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而这意味着,主动辞职的失业人员,也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了。
另一方面,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即针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从2020年5月12日起,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而针对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则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在延长保障期限方面,《通知》明确从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但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到法定退休年龄。
同时,从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但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需要注意的是,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不能同时领取。
而在增加待遇和便捷办理方面,《通知》提出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即从2020年3月至6月,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的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
同时,参保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时,只需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即可,不再需要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此外,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修订)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逾期不领则视为放弃。
而此次《通知》则明确,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而不得增加时限要求,或其它的义务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