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如何领取失业
保险金,通俗地讲,就是失业人员向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相关部门
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的人员,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方可申请,并相关管理部门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是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二是失业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是失业人员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第一步: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为相关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相关失业人员名单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天内报送
社保机构,办理
职工失业登记备案。
第二步:失业人员,持原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就业中心办理
失业登记证。
第三步: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明等,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就业中心办理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第四步: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失业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或者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个人银行卡、2寸近期免冠照片等,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复核,符合条件的,打出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纳入系统统一发放。
第五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完成相关
资料归档。
第六步: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条件的失业人员,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委托相关银行按月向相关失业人员足额发放)。
最后,根据相关规定,再向大家作
三点温馨提示:一是自2019年12月起,人社部门延长了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将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二是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效率、方便于民,部分地区的人社部门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给付”行政事项时,已经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档案、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纸质材料,并规定由经办机构及经办人通过网络核验办理。
三是鉴于各地具体操作流程的差异性、具体政策调整的时效性,请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适时先行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咨询后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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