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对工龄、视同缴费、社保缴费年限几个概念搞不清,因此对于养老金计算抱有疑惑。
视同缴费,一般指的是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实施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
看起来条件不多,但是隐含的意思很多。早在1951年,国家就实施过《劳动保险制度》。劳动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用人单位缴费的方式。1969年停止计提,相关的缴费制度终止。
关于连续工龄制度,一般都指的是国有企业的固定职工。他们主要是以职工档案为基础记载连续工龄的。
连续工龄如何计算呢?工龄指的是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收入来源的工作时间。关于工龄的规定,实际上源自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主要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顾名思义,主要指的是在本企业工作的时间。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明确了连续工龄的说法。主要原因是有关退休制度范围,扩展至了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毕竟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工龄不能称之为“本企业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的计算方式是一样的。一般来说,受组织调动的工作时间、军龄等特殊情况都可以连续计算。不过大家要注意的是,退休的最重要条件就是连续工龄达到一定程度。比如说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退休条件是除了满足规定年限以外,还要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
也就是说,如果工龄中断的话,连续工龄就要从重新就业开始计算。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就是这样一个规定,也一直执行了40年。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由于养老保险缴费采取的是累计计算,所以有关待遇的计算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于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以前(一般指的是1991年以前),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机关事业单位是2014年10月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
但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以后,缴费年限无论中断与否,养老金计算时缴费年限都将是累积计算。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需要首先根据职工档案进行连续工龄的认定,继而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合并到总缴费年限中去。
如果我们现在还是以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其实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退休待遇的来源。实施连续工龄确认退休待遇制度的时候,相应的退休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可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以后,大家都缴纳上去的是“真金白银”。工龄都是以职工档案为认定依据的,现在私营单位如何管理职工档案呢?如果私营单位生成了档案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待遇还算高吗?
2019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是52919亿元,支出49228亿元。正是由于我们职工和企业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才实现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转。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是由政府承担。
现在的退休待遇,实际上都已经转化为了承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后,才能享受到的。已经跟过去的工龄制度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我们不再使用工龄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因素,而改为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