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基本上需要补缴社保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想要补缴社保的人群根据笔者日常接触而言,总体还是有一大部分人群的,只可惜2016年12月27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中的第一点、第(三)点规范参保缴费政策中明确写到“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按此文件,基本上把补缴的路堵死了,普通参保人员想要补缴就很难了。
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补缴都不行了,只是补缴的门槛变高了,各个省份对一些特殊人群,为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适当放宽补缴对象范围。
1、后延一次性补缴(全国通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一章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法律效力极高,全国都可以适用,如果有个人到达退休年龄了,缴费不满15年,要继续再正常按月或按年再交5年,延交5年后还不满15年,才可以申请一次性补交剩余的年限,补交后即可办理退休。不过有个大前提就是:必须在社保法实施前参保,也就是必须在2011年7月1日前有参保!
2、法院、审计、仲裁补缴(全国通用)
政策依据: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点,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政策解读:这类对象基本上是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区间,未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缴费的人员,并且有去起诉用人单位或者去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毕竟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有事实劳动关系又没交社保,可以去告,证据确凿基本能告赢,法院或者劳动仲裁都会倾向劳动者,出具法律文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再拿着文书去找税务部门办理补缴即可。但按现实笔者遇到的,以北京法院案例为例,只能从2011年7月起补缴,毕竟最后一次修订《社会保险法》是在2017年6月底。
3、特殊身份补缴(部分省份通用)
政策依据:各个省份人社厅有出台一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放开的补缴范围的文件,不一一列举,总结基本有如下几种身份可以补缴:
政策解读:这类对象基本上要补缴得赶紧了,因为人社部发〔2016〕132号中规定不能补缴,但现实中各个省份遇到太多特殊情况,有太多历史遗留问题,为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出台了一些政策,笔者认为随着对象的减少,随时可能终止,符合的补缴对象赶紧去找税务部门办理手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