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法律

最高法: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

时间:2021-01-25 13:47:11  来源:  作者:

 

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的答复: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二、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的答复:

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的答复: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附一:广东高院再审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珠海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申请再审称:我与海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购买社保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因此,不交社保应当属于劳动纠纷,我与海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我诉请的是让海某公司补缴社保金,不是诉请社保部门追缴社保金,与社保行政部门没有直接关系,并不属于行政关系。一、二审裁定以本案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驳回我的起诉是错误的。故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海某公司不按规定为劳动者徐某缴纳社会保险金,徐某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海某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向社保管理部门寻求解决。二审裁定驳回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徐某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理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强 *

代理审判员 马 *

代理审判员 李 *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尤顺*

附二: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摘要)(2014)二中民终字第03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位某,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井胡同7号。

上诉人位彦勋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4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法院判令:1、明洁物业公司赔偿我丢失档案造成的损失5000元;2、明洁物业公司为我补缴1999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如不能补缴,则向位彦勋赔偿相应的赔偿金;3、明洁物业公司为我办理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本院认为:位某要求明某物业公司为其补缴1999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或支付赔偿金,因社会保险补缴不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位彦勋为非农业户籍人员,其要求明某物业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位彦勋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代理审判员  易 *

代理审判员  杨 *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附三:江苏高院再审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摘要)(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2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广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广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2013)常民终字第0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朱正功于2011年3月19日即到广宇公司工作,广宇公司2011年9月29日才与朱正功补签劳动合同,故光宇公司给付两倍工资差额应计算至2011年9月28日。2、朱正功请求判令广宇公司为朱正功补缴社会保险,原判决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当。(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朱正功于2012年10月2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直到12月25日才立案。二审法院庭审程序不规范,剥夺了朱正功辩论权利。据此,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朱某可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并请求处理。

……综上,朱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代理审判员  薛*

代理审判员  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转自:法务之家

来源: 山东高法



Tags:补缴社保   点击:()  评论:()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及图片来自互联网,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内容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有任何标注错误或版权侵犯请与我们联系(Email:2595517585@qq.com),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相关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21)1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风险提示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详细内容】
2021-12-22  Tags: 补缴社保  点击:(10)  评论:(0)  加入收藏
一、《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是最高法院民一庭主编的年度系列书籍,自34辑开始,每期均刊登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撰稿,表述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因此对于处理相...【详细内容】
2021-12-15  Tags: 补缴社保  点击:(9)  评论:(0)  加入收藏
京社保断了可以补缴吗?北京社保可以找社保代缴机构补缴吗?北京社保代缴机构可以补缴社保吗?北京社保补交了之后可以满足买房、摇号的需求吗? 北京社保如果断了可以找社保代缴机...【详细内容】
2021-08-13  Tags: 补缴社保  点击:(134)  评论:(0)  加入收藏
众所周知,社保需要连续缴纳,如果中途断缴会影响到医保以及养老金的待遇,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会因为一些问题导致社保断缴,只要大家尽快补缴,社保的各项待遇就不会受到影响。...【详细内容】
2021-07-29  Tags: 补缴社保  点击:(121)  评论:(0)  加入收藏
现在基本上需要补缴社保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换工作或其他原因造成中间有断缴的时间段,想补缴中断区间 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想一次性补缴办退休补缴政策现状想要补缴社保...【详细内容】
2021-05-11  Tags: 补缴社保  点击:(131)  评论:(0)  加入收藏
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详细内容】
2021-01-25  Tags: 补缴社保  点击:(155)  评论:(0)  加入收藏
▌简易百科推荐
年底了,公司还不批我的年假,怎么办? 年休假不休就作废了吗?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今年年假可安排到明年休成为最近的热搜话题。然而,你对年休假的相关政策了解吗?成都人社局为您带来...【详细内容】
2021-12-24      Tags:年假   点击:(6)  评论:(0)  加入收藏
咱普通人打官司,90%以上都是民事官司,而打官司确实是一件相对而言比较专业的事情,大部分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一知半解,熟悉法院起诉流程的更是少之又少。本文就民事案件打官司的具...【详细内容】
2021-12-23  诉呗法律科技    Tags:打官司   点击:(9)  评论:(0)  加入收藏
恋爱时,你依我浓,各种送礼物,转账520、1314 ,准备惊喜。那么,一但两个人的恋爱关系走到了尽头,那在恋爱过程中,送对方的东西,在分手后,能要回吗?案情简介:2016年,笑笑通过社交平台认识小...【详细内容】
2021-12-23  离婚大律师赵丽    Tags:判决   点击:(6)  评论:(0)  加入收藏
央视网消息(记者 孙晓媛):前几日,河南省太康县的刘银月实名举报前婆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康支行员工夏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吃空饷”一事,持续引发关注。目前,夏某某的丈夫...【详细内容】
2021-12-22  央视网    Tags:实名举报   点击:(6)  评论:(0)  加入收藏
离婚时要房产还是要孩子?在离婚案件中,这是一个敏感却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当然也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答案。对于女性而言,怀胎十月,其中的辛苦难以言喻,孩子出生后也主要由母亲哺育,所以...【详细内容】
2021-12-22  信金国婚姻律师团队    Tags:离婚   点击:(8)  评论:(0)  加入收藏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张某支付李某20万元。同时,离婚时未对张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李某对张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按照离婚协议约...【详细内容】
2021-12-22  枣庄市委政法委    Tags:夫妻共同财产   点击:(12)  评论:(0)  加入收藏
住一楼该交电梯费吗?听听法律怎么讲!王阿姨每次提起来月月都要给物业交的电梯费,总是显得特别委屈,原来王阿姨家住在某小区的一楼,根本就不需要坐电梯往楼上去,还有地下负一楼的停...【详细内容】
2021-12-22  渭南政法    Tags:电梯费   点击:(9)  评论:(0)  加入收藏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履行金钱给付债务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又称督促程序。从法律性质上而言支付令是一种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简...【详细内容】
2021-12-21  济南中院    Tags:审查支付令   点击:(3)  评论:(0)  加入收藏
核心内容:2014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于5月1日与商标法同步实施。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详细内容】
2021-12-20  马鬃山高速交警大队    Tags:商标法   点击:(8)  评论:(0)  加入收藏
石某于2010年10月1日入职某酒业公司,双方签订过两次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25日,公司向石某出具《终止劳动...【详细内容】
2021-12-17  劳动午报    Tags:经济赔偿   点击:(7)  评论:(0)  加入收藏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最新更新
栏目热门
栏目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