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单方面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辞退是公司的主动行为,它发生在劳动合同还没到期之前。
劳动合同期满,则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它既不是公司的主动行为,也不是员工的主动行为,而是劳动关系自然结束的状态,它发生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时。
1、双方同意续签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则万事大吉。
2、公司提出续签,员工不同意续签
3、公司提出不续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出现以上情形,即便原劳动合同期满,也相当于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如果公司强行“终止”的话,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2N)。
当然,如果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话,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N)。
公司辞退员工,有三大类情形,即:
1、员工有过失被辞退
当员工出现上述的六种情形之一,公司便可以以书面形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需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得满足三个前提:
以上三点缺一不可,否则,公司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其后果是以支付高额赔偿金为代价。
2、员工无过失被辞退
当出现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公司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或者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即时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经济补偿是必须支付的。
另外,在正式做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公司还需经过以下几项工作:
这些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公司也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
3、经济性裁员
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进行裁员,则应该经过以下两项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不能称之为“经济性裁员”,而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那么,原本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便可解决的问题,将变成需要支付赔偿金(2N)才能解决。
公司辞退员工与劳动合同期满是两回事,不可混为一谈。
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公司要做的是决定是否或如何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过程相对比较平和。而辞退员工,则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前期准备工作,且辞退的过程一般比较激烈。
不管是哪一种,公司都应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不可随意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