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表显示已经支付的工资里包含加班费、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单里明确写明认可工资数额、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等有效吗?本期就来解析加班费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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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表可证明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里包含了加班费
根据A公司提交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工资表,A公司已经支付L加班工资,且扣除加班费之后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L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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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单已载明对工资金额无异议,劳动者签字确认视为认可
L的工资单中有加班费栏,其也在部分月份收到了加班费。工资单已载明对工资金额无异议,L在工资单上签字确认,应视为其对加班费亦无异议,故对于L上诉主张的其他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对未换休休息日加班费及2018年2月份延时加班费差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2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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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记录载明按月发加班补贴,劳动者长期未对加班费提出异议
关于加班费,首先,L在仲裁中认可A公司提交的2016年9月至2018年11月工资发放记录的打印件,该工资发放记录载明其向L按月发放加班补贴;其次,L长期在被上诉人A公司工作,其对于加班费的发放未提出异议。基于以上原因,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欠付其加班费181571.6元的事实,故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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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交的考勤表与其提交的工资条所列加班费不能互相对应,支持劳动者(改判)
根据A公司自己提交的考勤表所记载的L加班时间,与其提交的工资条所列加班费不能互相对应,譬如,2018年11月加班4天加班费为2200元,12月加班5天加班费仅1900元,2019年2月加班3天加班费3650元,而3月加班5天加班费2900元,2019年4月加班时间为0天,却列入加班费400元,等等。因该工资条系A公司单方制作,不仅不能与考勤表相互印证,反而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故本院对该工资条不予采信。一审认定A公司依法发放了加班费,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L根据A公司提交的考勤表计算出的加班费为18156元,因A公司并无证据能够反驳,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2020)鲁02民终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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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无效
从2017年2月22日开始,A公司与L签订的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条款对A公司与L双方发生效力。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1600元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不符合《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中“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加班费基数”的规定,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为计算L加班费的基数应当以L每月实际工资数额减去638元的加班费作为计算下一个月加班费的基数。因L的加班时间无法确定,一审法院认为按照L每月实际工资减去加班费的数额与A公司计算加班费的数额1600元的比例核算L的加班费为宜。L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系2016年4月份至2017年8月份的工资,根据一审法院确定A公司应当向L支付加班费期间,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应当向L支付2016年5月份至2017年1月份9个月的加班费。【(2019)鲁0283民初3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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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加班费支持差额(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记载的出勤天数和L的工资核算,工资明细表上记载的支付给L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对L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及本院查明的L的加班事实,本院对L的加班工资认定如下:L2018年10月应得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为702.53元[1910元(最低工资)÷21.75×4×200%],A公司已支付其该月加班工资500元,尚欠202.53元;L2018年11月应得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510.99元(2054元÷21.75×8×200%),A公司已支付其该月加班工资982元,尚欠528.99元;L2018年12月应得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为3537.93元(4050元÷21.75×9.5×200%),A公司已支付其该月加班工资943元,尚欠2594.93元;L2019年1月应得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534.21元(3873元÷21.75×1×300%)、应得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为2849.10元(3873元÷21.75×8×200%),A公司已支付其该月加班工资1636元,尚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34.21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213.10元;L2019年2月应得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897.47元(4127元÷21.75×5×200%),A公司已支付其该月加班工资750元,尚欠1147.47元;L2019年3月应得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为2614.48元(3345元÷21.75×8.5×200%),A公司已支付其该月加班工资1619元,尚欠995.48元;L2019年4月应得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290.21元(2104元÷21.75×1×300%)、应得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354.30元(2104元÷21.75×7×200%),本院已确定A公司应支付其工资表中载明的该月加班工资1364元,尚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0.51元;L2019年5月应得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267.13元(2120元÷21.75×6.5×200%),本院已确定A公司应支付其工资表中载明的该月加班工资1238元,尚欠29.13元;L2019年6月应得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为351.26元(1910元÷21.75×2×200%)。综上所述,A公司尚欠L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6月7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14.7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7062.89元。【(2020)鲁02民终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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