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我们谈到法律规定只有符合六种情形的劳动争议,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会受理。那么究竟还有哪些情况不会被劳动仲裁委受理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否则又会走弯路。
第一是被申请人没有主体资格的不受理。简单地说劳动争议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不属于用人单位的,比如私人老板,就没有资格成为被申请人。
第二是申请人不是本人或者本人的利害关系人的不受理。各人自扫门前雪,自己的劳动争议,还是自己来解决吧。
第三是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的不受理。比如说因缴交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就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不会受理。
第四是不属于本仲裁委管辖的不受理。劳动仲裁属地管辖,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到其他地方的仲裁委提出申请的不会受理。
第五是超过仲裁时效的不受理。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超过一年的不受理。自己的权利,自己不积极保护的话,法律就不会为您撑腰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第六是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受理。申请书格式不对、内容有问题、证据材料不符合规范等,都无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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