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玩头条,有网友评论区中咨询,问题如下:
“律师你好,我们公司不想给补偿,逼员工自己辞职,先是说部门亏损并解散该部门,逼员工去其他部门,不同意就待岗,同意了就说新岗位不能胜任,让你待岗。待岗必须每天去公司打卡,坐八小时,每月交了五险一金到手两千,无限期耗着,平时工资一两万,现在两千,员工只能自己辞职。有同事申请劳动仲裁也没用”。
其实员工面对这种情况,并非只能选择申请辞职。
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部门解散,则该部门员工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单位来讲,通常认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四3项,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岗位),如果协商不成,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然后辞退员工,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而网友面临的问题是,其所在公司显然不想主动辞退然后支付经济补偿,而是想用这种拖延策略逼迫员工自动离职,可以省掉经济补偿。
那么,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呢?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非常严谨的法律,早已经将这种情况考虑进去了。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该法第46条主张经济补偿。
那么,具体到该网友所面临的问题,单位部门解散,该部门员工的岗位就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单位的原因,造成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岗位)不存在了,单位无法继续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了。此时,劳动者可以选择不与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直接以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下面是三个参考案例:
单位政策原因关闭部门,员工不同意调岗,直接以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获得支持
岗位撤销,单位与员工就变更岗位未达成一致,单位不辞退,员工主动解除,主张经济补偿获得支持
岗位撤销,单位通知待岗、转岗,员工不同意,以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获得支持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单位经营原因部门撤销或岗位撤销的,要么与员工进行协商调整岗位。如果协商不一致,允许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更允许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而且,除了上述直接的处理方式之外,即便按照该网友所说的单位给出的方案,劳动者仍然可以找到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1、“不同意调岗的就安排待岗,发基本工资”。这是典型的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2、“同意调岗,就说新岗位不能胜任,让待岗”。且不说《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不能胜任”后单位应当采取的措施是调岗或者培训,而非“待岗”,就是单位再次安排待岗,仍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所以,网友说“劳动仲裁部门去调查过发现公司确实困难等等,员工只能主动辞职”以及“去上海的大律所咨询律师都说没办法”,那是因为你们没有真正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另外,不是律所大、所在区域发达,专业度就一定高。虽然我们律所在西北地区也是首屈一指的,但个人认为,在某个专业领域还是要下足功夫钻研才能称得上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