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值雨季,如果遭遇暴雨,车辆被淹后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吗?怎么赔?赔多少?人车等被折断的树枝砸中,谁应担责?为此,记者采访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雁,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问:行驶的车辆被淹后,如何理赔?
答:已经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因暴雨产生的财产损失,属于机动车损失险和涉水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同时陈雁介绍,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通常系由暴雨与涉水行驶共同作用所致,根据保险近因原则,暴雨是引发事故之有效近因,在此情况下,如无特殊约定,即使未购买涉水险,保险公司也可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两种理赔均建立在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没有二次启动车辆的前提上,如果发生二次启动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问:停放车辆被淹,保险能理赔吗?
答:如果车辆系在静止的情况下被洪水泡坏的,由车损险赔偿。
问:什么是“二次启动”?
答:如果车辆因泡水而熄火,驾驶人二次启动车辆的,就属于明显人为操作不当的“二次打火”,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拔出钥匙、关闭车辆电路系统,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和救援队,在等待救援期间,注意拍照留存证据,有条件的可以考虑在不启动车辆发动机的情况下将车辆挂入空挡,人力推行至地势较高处以避免损失扩大。
问:暴雨天被户外广告、折断的树枝砸中,谁应担责?
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户外广告牌或林木的权属主体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除非户外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否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此类事件,如当事人均无过错,可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地分担责任。
问:暴雨导致房屋外墙漏水谁应担责?
答:《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当发现暴雨导致房屋外墙漏水时,业主首先应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看是否超过保修期。如在保修期内的,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修复,修复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超过保修期的,因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对外墙进行维修。
案例
合同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判保险公司赔偿
2020年9月22日21时10分许,胡先生驾车从陆良北收费站方向向陆良县沙林大道行驶,因当晚天降大暴雨,被水淹导致车辆熄火受损。随后,胡先生向保险公司及交警部门报了案,之后维修汽车总共花费7.7万余元。事发后,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定损金额为9500元,他们愿意在定损范围内进行赔偿。
因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胡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陆良县人民法院。陆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原告车辆受损系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属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内容,辩解其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胡先生保险金额7.7万余元。
墙外树木压坏小区内车辆树木所有人和小区物管都担责
昆明市官渡区某小区住户肖先生为了停车,向该小区物业公司缴纳了车辆停车费。2020年7月1日,肖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非固定停车位上。次日上午,小区外围绿化带里一棵桉树因持续降雨影响倒塌,导致该小区围墙倾倒,倒塌的树和墙体砸中了肖先生的车辆,导致车辆受损,维修车辆花费总计17950元。
由于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20年9月,肖先生将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关上街道办事处以及该小区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三被告未尽到管理及安全保障的义务,要求三被告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对此,水务局认为,肖先生所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引起的意外事件,且水务局已经通过政府采购将该区域绿化管养移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街道办认为,他们不是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者,也不是围墙的所有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认为本案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应当由车辆的保险人在其保险范围内进行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林木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来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降雨导致树木倒塌,不属于不可抗力,而属于意外事件。《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水务局虽然将绿化管养工作交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但是依然负有对受托管养公司履职的监督管理责任。本案中水务局应该承担管理者责任,由于本案系意外事件,故法院判定水务局承担6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停车位负有管理职责,停车位围墙附近也没有警示标志,故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据此,官渡法院一审判决,由水务局赔偿损失10950元;物业公司赔偿损失1825元。 本报记者 林舒佳
来源: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