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票控税”的呼声日渐高涨,增值税发票在税收征管环节的管控逐步严格。实务中,财务人员一遇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联次丢失情况,就会担忧在抵扣环节应该如何处理才可以继续享受抵扣。本文将结合日常工作中客户经常咨询的一类问题来展开探讨。
【问题】货物购销业务中,购买方(一般纳税人)把取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销售方是否要出具已报税证明单?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先要了解——
常见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联和四联之分,由于我国普遍采用税控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一般都是三联的发票,存根联基本不再使用。
1.联次区分
1) 第一联是记账联,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
2) 第二联是抵扣联,是购货方去税务局或者网上认证的联次。此联相对重要,要保证发票内容清晰,密码区无刮痕,不然机器无法识别;
3) 第三联是发票联,是购货方入账作为凭证附件的联次。
2.税务口径的作用:
1) 发票联: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3)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1.不需要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解读文件内容:
“五、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税务或财务管理流程有何优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部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不用登报声明遗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条规定:
“自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声明。”
【答复】综上,购买方把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建议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来源:焦点财税(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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