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当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充值取得预收资金时,售卡方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当售卡方开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选择“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三)当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如果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企业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一)企业(购卡方)购买购物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放时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二)企业在购卡时可以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再取得发票。
(三)入帐凭证包括不征税发票、收款凭证、小票、发放单据等。不能单独凭购卡时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四)购物卡发放给公司员工作为职工福利费时,应并入该员工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赠送客户用于招待应酬等情况时,属于业务招待费。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三、购买方账务处理参考
(一)企业购买购物卡,取得“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预付账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
(二)发放给公司员工作为福利,取得发放单据。
借:应付职工薪酬-员工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三)赠送给客户作为业务招待费。
借:管理费用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四)使用购物卡实际购买办公用品等,取得购物小票。
借:管理费用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