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 2021 年 11 月将持有上市 A 公司的优先股赠与个人刘某,并已办理完过户手续,请问我公司将持有上市 A 公司的优先股赠与个人刘某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88 年底 11 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薄;(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 号)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综上,你单位将持有上市 A 公司的优先股赠与个人刘某,作为出让人,应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