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得得部不征税收入。
4.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期所设机构、场所没有蛇头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财政性资金,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提示,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7.对企业投资都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8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