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武法宣)男孩出了全款买房,房产证上还写上女朋友名字,就是为了两人结婚作为婚房。谁知婚还没结,女孩就和别人好上并生了个女儿。男孩也很气,想要把房产证上女孩的名字去掉。
2007年1月20日,何某支付首付9万多元买了一套房,同时向银行按揭贷款21万元。在办房产证时,何某加上女友顾某的名字,顾某当时承诺买房就结婚。谁知房子也买了,顾某却认识其他男人,并和小何分手。顾某与他人结婚后已生有一女。何某买的房子因为加了顾某的名字,自己却没地方住了。而顾某没有遵守承诺,所以何某想要将房产证上顾某名字去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王日升介绍,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而第159条还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王日升认为,购房款全部由何某支付,顾某另嫁他人,顾某享有原告单独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的附带条件已经无法实现。因此房屋产权全部归何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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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四大特点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具有以下特点:1.条件系当事人共同约定,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内容。2.条件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以限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4.所附条件中的事实应为合法事实,违法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来源: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