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和陈某两家是邻居,罗某的门口正对着陈某的门口。后来,陈某为了防盗,在自家门上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然而,自从陈某安装了这个摄像头之后,罗某每次出门和回家都感觉自己被别人监视了。
于是,罗某就去找陈某商量,让陈某将摄像头拆除。多次协商无果,罗某就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过程中,陈某抗辩称,自己在自家门上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是为了监视罗某及其家人,没有侵害到罗某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法院以陈某侵犯了罗某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为由,判决陈某拆除安装在门上的监控摄像头,并删除摄像头中存储的涉及罗某及其家人的信息。那么,在本案中,陈某为什么会败诉呢?
要回答陈某为什么会败诉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说一下什么是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
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所以,陈某安装的摄像头拍摄到了罗某及其家人的人脸信息和行踪信息等,属于对罗某及其家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存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集、存储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从罗某和陈某所居住小区的安保情况来看,小区里和单元门口都设置有监控摄像头,电梯也是需要刷卡才能到指定楼层,所以,陈某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已经有保障,并无必要再在自家门口安装一个摄像头,缺乏必要性。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在本案中,陈某安装的摄像头正对着罗某的门口,在罗某及其家人打开房门时,陈某安装的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罗某房间里的情况。
所以,陈某在自家门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已经侵害到了罗某的隐私权。
既然陈某已经构成对罗某及其家人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侵权,法院最终判决其败诉,让其拆除摄像头并删除摄像头中存储的有关罗某及其家人个人信息及隐私的内容,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多人可能对于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并没有过多关注。但实际上,我们在很多场合,可能已经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比方说,现在很多人都喜欢自拍,但是在背景中可能会出现其他人,这种将他人也拍摄进来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在收集和存储他人的个人信息。
如果我们将这种照片或者视频上传到网上,或者用于其他的目的,就有可能侵害到他人的个人信息权或者隐私权。所以,我们在自拍时,不得不注意这个问题。在没有发生问题时,可能我们没有什么感觉。但是一但问题出现,往往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