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加入小区的物业群吗?
在物业群里发生辱骂行为,
身为群主的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记者了解到,广州互联网法院日前审结两宗发生在物业群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两名相似遭遇的业主,在物业公司建立的微信群内遭遇其他群成员恶意辱骂,两名业主为此分别将各自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担责。
案例一:
业主遭物业群多名成员辱骂
物业公司未尽注意义务被判道歉
某物业公司员工李星(化名)于2018年创建微信群。自2018年至2019年,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张小竟(化名)的恶意辱骂言论。
张小竟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星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群主李星除在2019年5月15日、19日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19日解散该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其他措施。
张小竟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张小竟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向张小竟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小竟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法院认为,因员工李星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涉案侵权行为不能及时被制止,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二:
业主在微信群遭辱骂
物业劝阻无效解散该群被判无需担责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清(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业主钱小华(化名)和孙小铭(化名)均系该微信群的成员。
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小铭与钱小华在微信群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双方频繁发布了恶意辱骂言论。
群主赵清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孙小铭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小华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孙小铭的诉讼请求。法院指出,钱小华在微信群内发表侵害孙小铭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虽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但其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尽到了必要注意义务。故孙小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
经办法官李朋指出,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
该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建群行为和群主享有的管理权限,建群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人为创设了一个群聊虚拟空间,微信软件为群主设定了管理权限,群主当然要为群成员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2、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3、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
结合案例,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应将其视为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群主应履行工作职责,制止业主的辱骂行为。
专家点评 :
微信群主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及时制止群内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表示,据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信群主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及时制止群内的违法行为。
如果微信群成员在微信群发表侵权言论,群主在察知或经受害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如劝阻无效,应根据情况采取移除侵权人或解散群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的继续和损害的扩大。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许燕玲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