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工报消息,工作近十年从未休带薪年休假,欲向公司讨赔偿却被法院告知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近日,广东省韶关新丰县某职工因未及时维权导致劳动权益受损的案例引关注。
案情回放
张某于2011年7月24日入职韶关新丰某陶瓷公司。入职后,该公司长期未按时支付工资,亦从未安排带薪年休假,并拖欠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2020年1月8日至2月29日,因国内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张某未能按时返岗,但该公司未依规向张某足额发放生活费。2020年10月,因该公司拖欠2020年9月、10月的工资,张某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0年12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于2021年2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应休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20年1月8日至2月29日的生活费差额。
法案判决
新丰法院认为,2011年7月至2020年10月,张某与新丰某陶瓷公司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庭审中,该公司出具了2020年薪酬签收表,但9月、10月的收款人处并无张某签名,法院依法确认该公司拖欠张某上述两个月的工资,并依法裁判该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2月份支付的209元未达到有关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因此判决该公司按规定补足生活费给张某。而对于张某提出要求该公司支付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条解释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差额,是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安排原告带薪休年假的惩罚性赔偿,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受一年时效期间限制。法院驳回张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超过一年时效期间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因此,企业职工在合法权益受用人单位侵害时,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否则超出仲裁时效的权利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黄苏静 陈秀玲 李治文)
责任编辑: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