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为了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于2010年开始实行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很多有购车需求的居民因没有号牌而无法购车。
一、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北京工作,有购车需求却苦于没有车牌,王先生有车牌却没有用车需求。二人遂达成《北京背户车有偿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王先生)自愿将长安牌一辆,车牌号为xxx,车辆发动机号码:xxx,车架号码:xxx,经甲乙双方共同验车后,甲方将整车(含牌)转让给乙方(李先生),在成交日之前该车有关债权债务、交通违章、安全风险等问题及相关事宜由甲方负责;成交车辆后所造成的违章以及违法犯罪后果由乙方承担,一概与甲方无关。交款时间:2020年5月20日。转让价格:150000元整(该价格包含车牌号)。甲方交给乙方的随车手续:身份证、行驶证、登记证书、保险,甲方保证以上手续齐全、合法真实有效。甲方保证车辆无盗抢、无经济纠纷。
2021年1月21日,二人发生纠纷,王先生毁约,主张二人买卖车牌行为无效,要求李先生返还车牌。
像王先生、李先生这种买卖车牌的行为在北京屡见不鲜,那么,二人买卖车牌的行为有效吗?
二、法律分析
应当明确:买卖北京车牌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概念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使用中一般将公序良俗类型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符合如下九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之一,则会判定行为无效:第一、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类型;第二、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第三、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第四、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类型;第五、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第六、违反公正竞争行为类型;第七、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第八、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第九、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
北京市为了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买卖小客车车牌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进行管理的公共秩序,也违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符合第一类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双方买卖小客车车牌指标的行为无效。
三、买卖北京车牌行为无效产生法律后果
买卖北京车牌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李先生可以主张王先生返还购买车辆(含车牌号)的费用,同时王先生可以主张返还车辆,并要求李先生支付车辆使用期间的费用,具体使用费用金额法院会综合考虑车辆情况酌情判定。
四、律师建议
实际上,买卖车牌的双方都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如买方支付资金后,卖方却拒绝交付车辆、将车辆设置抵押及资金无法收回等风险;卖方面临着买方交通肇事后其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等。
为此,律师建议大家尽量规避买卖车牌,以降低不可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