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形式,在执纪执法实践中的作用愈加凸显。规范、科学、高效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不仅是保证电子数据符合法定要求、具有证据效力的关键,也是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结合办案实践,针对电子数据取证,梳理出几种常用的方法、步骤,以供参考。
勘验检查形成笔录
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是指使用勘验检查措施对电子数据构筑的数字化现场,进行查看、了解、检验与检查。因数据存储方式、地点等不同,分为现场和远程勘验检查两种形式。实施电子数据勘验检查,通常配合使用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并以严格的审批、规范的程序、合法的数据来源和实施主体为基础,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收集线索、固定证据。实践中可以参照“两高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相关规定,按照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有关程序要求进行。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翔实、准确地记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实施的全过程,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容要素要齐全。包括勘验检查的人员、对象、地点、起始时间、方式、目的、经过、结果及案由等基本信息,标明是首次还是补充勘验检查。发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可以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附在勘验笔录中。最后形成的勘验检查笔录由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二是过程记载要全面。包括勘验检查过程中使用的软硬件设备的基本信息、运行状态,比如设备型号、屏显内容、设备间连接关系等。数据提取、存储、检查、完整性校验的操作过程,也要根据实际操作顺序翔实反映在勘验检查笔录中。三是主要结论要精准。要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电子数据的真实情况,主要记录提取出的信息内容、完整性校验值等,并对数据逻辑性关系进行审查。要求语言规范、不加评论,比如分析或推测出来的可能性结论就不能记录。
及时转换为其他证据形式
在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中,通常需要在第一时间对发现的电子数据证据予以固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以物理镜像、数据备份、逻辑镜像等方式提取电子数据的,要及时进行证据转换,以防止电子数据丢失。
常用的证据转换方式有以下几类,在实践中可以单独或同时运用。一是通过相机对电子数据载体屏幕进行拍摄后打印,对打印的照片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储存路径、打印时间等,再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由当事人辨别确认并经审查调查人员签字后对电子数据证据予以固定。二是通过摄像机对查看内容进行录制,录制的影像不仅要全面、充分地反映电子数据的主要内容,还要能够客观反映取证全过程,以增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然后封存录制光盘,要求当事人和第三方见证人签字确认。三是将电子数据内容嵌入询问或者讯问笔录中,让被询问人或者被讯问人口述电子数据的承载内容和形成过程。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采取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在相关笔录中载明采取该类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并翔实记录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存储介质基本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有关情况。
委托鉴定形成鉴定意见
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一种将电子数据转换固定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对于声像类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别及电子笔迹鉴定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由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的知识,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后形成鉴定意见,才能将电子数据转换为证据使用。
电子数据相比普通委托鉴定物,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等特点,在提取或委托过程中存在被篡改、损毁的风险,因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也更容易受到质疑。在电子数据委托鉴定过程中,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严谨细致,特别注意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依照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制作委托鉴定文书,不得私自或者以个人名义开展委托鉴定工作。二是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拥有司法部门的授权,能够满足电子数据鉴定所需的鉴定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软硬件要求,并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三是电子数据的提取、保管、送检过程必须符合程序规定,保持数据存储介质的封装状态,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四是在委托鉴定过程中还应做好鉴定人回避、鉴定机构监督、鉴定结果保密、鉴定意见审查等方面的工作,但是审查调查人员不能对鉴定人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作出倾向性结论。(河南省纪委监委 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