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的计算上,历史上曾有最高年息24%、36%的说法,现在统一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限,基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对当事人主张借贷利息产生巨大影响,那么如何准确计算借贷利息呢?
以下就通过本律师承办的一个案例,来解释说明之,为了方便理解,对案例中的借款金额及期限做了相应的调整。
2018年8月,马某以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形式向牛某出借资金100万元,后双方就本息归还事宜陆续达到几次补充协议,牛某依给付了部分利息,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期间 |
本金 |
利息 |
利息 |
给付 |
2018.8.20-2019.8.19 |
100 |
年息40% |
40 |
已给付40万 |
2019.8.20-2020.8.19 |
100 |
年息24% |
24 |
给付12,剩余本息合计112 |
2020.8.20-2021.8.19 |
112 |
年息24% |
26.88 |
给付18.88,剩余本息合计120 |
2021.8.20-2022.2.20 |
120 |
年息24% |
14.4 |
给付74.4,剩余本息60万 |
2022年3月成诉,诉请返还本金60万,并主张按照LPR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
已累计给付145.28万 |
基于上述履行情况,马某与牛某之间的给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马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一)法律适用
本案的时间跨度虽不长,但其间适逢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二次修订,这就首先要考虑法律适用问题。
本借款形成于2018年,根据法律适用上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首先要应适用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且结合2020第二次修订中的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故对于本案中利息部分的主张得根据上述规定分段适用,借款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20日适用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8月20日后的,适用2020第二次修正的司法解释。
我们先对比下2015版及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上差别
2015年版 |
2020年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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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对于利息部分的修订主要是取消了原24%、36%的的相关规定,取而代之的是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019年8月至2022年2月的lpr为3.85%,2022年2月至今未3.7%)的4倍。
(二)关于利息计算的相关规定
基于本案,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给付期间,确定相应的适用原则:
1、2018.8.20-2019.8.19期间,因约定的年息40%,超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限定的最高年利率36%,超过的部分无效,借款人可以主张出借人返还超额的利息100*(40%-36%)=4万;
2、2019.8.20-2020.8.19期间,约定的年息24%,符合法律规定,应与支持,期间产生利息100*24%=24万,借款人给付利息12万元,尚有12万利息未还,此时本息合计=100+12=112万;期满,马某与牛某达成补充协议,将未归还的12万利息计入本金,重新约定了借款本金为112万,事实上形成了复利,符合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调整的范围,“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其利率并未超过年利率24%,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得到支持。
3、2020.8.20-2021.8.19期间,当事人约定的年息24%,但此时应当使用2020年第二次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超过LPR利率4倍的不予支持,故该期间受法律保护的利息应为:112*3.85%*4=17.248万,借款人实际给付的18.88万元,超出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即可主张返还18.88-17.248=1.632万元
4、2021.8.20-2022.2.20期间,虽然当事人之间基于其计算26.88万利息减去已付的18.88万,未归还的利息8万并加上本金112万元,形成了新的120万元的本息,并就该本息达成新的债权凭证,但这不符合2020年第二次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于调整,在上一还款期内,借款人以实际履行了关于利息的给付义务,故其实际借款本金仍沿用原本金112万元,并按照LPR利率的4倍计算,也不能采用当事人之间约定的24%年息计算,故计算利息应为:112*3.85%*4/12*6=8.624万元。
同时考虑到借款人此时已实际给付74.4万元,及基于第1项应返还的超额利息4万元,第3项应返还的超额利息1.632万元,故此时点借款本息应为:112-74.4-4-1.632=31.968万元。
故出借人主张的返还本金60万元的诉请不能成立,而是本金31.968万元,并以该基数支持LPR利率4倍支付利息。
1、要清楚的认识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第二次修订时间节点对利息计算的影响,在2020年8月20日前,可适用“二线三区”的相关规定(即两条红线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三区即司法保护区不超过24%的部分,无效区及超过36%的部分,及自然债务区即24%-36%之间的部分,不鼓励也不否定即当事人自动履行司法不干预,出借人请求履行法院也不支持),2020年8月20日后,应统一适用最高不超过LPR利率4倍的规定。
2、对于民间借贷,千万不可为了图蝇头小利折了本金,尤其是以前的P2P业务、信托暴雷等事件,都体现了你看重的事别人的利息,别人看重的是你的本金。
3、在主张借贷利息时,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往来打款凭证、期间形成的补充协议、欠条等书面证据,同时辅以双方往来的微信、邮件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