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车辆停放
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
结果却接二连三被划伤
又因种种原因
直接责任人也难以确定
此时
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案 情 简 述
李女士是某小区业主
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双方签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2014年8月1日
李女士从小区开发商
购买车位一处
双方签订《车位购买协议》
协议约定李女士同意由开发商所选聘的物业公司对该车位进行统一管理,承诺在使用该车位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公约》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相应费用;李女士购买该车位,自行承担停放车辆的保管、安全责任;如发生车辆及车内物品毁损、丢失,与开发商无关。
李女士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及时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管理服务费。2022年5月1日,李女士将其家用小轿车停放在所购车位上,次日早上发现车辆被他人划伤,李女士报警,但是因车库监控摄像头无法拍摄到李女士车辆,无法找到肇事者。报警无果后,李女士遂以物业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3000元。
此外
2015年至2021年期间
李女士存放于该车位的车辆
已被故意损坏过两次
李女士曾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案 件 审 理
李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李女士按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管理费,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卫生服务、秩序管理、安全保卫等义务。
李女士购买了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车牌号码标识、地面安装的停车设备均系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安装,李女士并未对其做过改变,且李女士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对于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虽然安装了用于安全防护的摄像头,且摄像头拍摄方向能够进行调整,但事发时并未拍摄到李女士车辆所在位置。物业公司安排的人员巡逻时,亦没有发现肇事人员以及车辆受损情况。
因此
应认定物业公司
没有尽到完全的安全保卫义务
李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修车费用
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
法院依法判决
物业公司支付李女士
车辆维修费30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按照现行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提供相应的服务,如必要的卫生服务、维护小区的基本秩序以及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
在生效判决已经提示
物业公司应改进管理措施的情况下
原告停放在所购车位上的车辆
第三次被划伤
充分说明物业公司未充分重视
业主车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未能采取必要措施积极保护
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自:山东高院
来源: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