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在银行办理相关存取款业务的时候,都看到过银行在明显位置张贴的“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之类的提示语,而且绝大多数人也因此在取款的时候格外谨慎。当然也有不少人在看到这句话的时候,期盼着银行能出点错多给自己的账户上一些钱,这样的话这笔钱也许就归自己拥有了,真的是这样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案例回顾
刚刚进入2023 年的第一个工作日, 赵女士便来到某银行网点办理现金活期存款业务,在柜台上,她将一沓现金递给了该银行柜台柜员,柜员接过现金后,立即分面额放入点钞机对现金进行清点,但因疏忽大意,柜员错将 25570 元当成 35570 元存入了赵女士账户。
办理完业务,赵女士便离开银行回到家中。当晚,该支行盘点存款时,发现上述情况,随即致电赵女士要求办理存款金额更正业务。而此时的赵女士表示,自己当天的实际存款金额就是 35570 元,这也是柜员在用验钞机点验过之后与其反复确认的结果,因此拒绝银行办理存款金额更正的要求。难道这笔钱赵女士真的不用退回银行了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点评
《律师帮帮忙》的专业律师在看到赵女士的经历后表示,银行在为赵女士办理存款的时候拥有时时的摄像留存,可以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银行柜员因失误而错为赵女士多存入 10000 元的事实,也因此赵女士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一旦闹上法庭赵女士需要配合银行办理存款变更手续。
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柜台张贴有“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来约束储户,在办结存取业务后,即使出错也不应反悔。但其实该告示属于单方性质的条款,如果确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该告示并不能减免银行的法律责任。同样,如本案情形,如果银行确因过失为储户多存了钱,储户即使搬出“离柜概不负责”也同样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应返还不当利益。
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因其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所以上述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和依据。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根据《合同法》明文规定,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无效。也就是说“离柜概不负责”属于免除责任的条款,即使一直在柜台摆放,其实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