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初,小林入职一家化妆品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工资7000元,试用期3个月。本月初,小林发现自己到账的工资不是约定的7000元,而是5600元。问了HR,对方回复说,试用期期间,工资打八折。可是合同上明明没有写啊……这也可以吗?试用期工资可以“打折”吗?
综合自: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编辑:邱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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