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今天话题之前,先跟大家分享一个真实例子:
有位职场新人小A毕业后入职一家公司,公司为小A分配了一个前辈带TA,这位前辈不怎么带小A,为数不多交TA的时间也是在抱怨和评判小A。
前辈与小A相处不是很愉快,但小A一直乖乖听话,任劳任怨,工作也都有认真完成。
等到试用期完了(3个月),领导没有让其顺利转正,挑了小A一堆毛病,说要看小A这个月表现。
并说有看到那位前辈对小A态度不好,想知道小A有什么想法。小A说没有,没有说前辈不好还为其解释了一下。
然后小A继续努力工作,但没过几天领导、组长、还有那位前辈又开始批评小A,说TA各种不好,干不了就不要占着这个坑,早点去找下一个。
小A想问像TA这样会不会影响下一份工作,这个公司试用期不交社保,但和小A签了合同,这样TA还算不算应届生?要不要主动提离职,还是等着被公司辞退?
好家伙,味太冲了,职前菌闻到了浓浓的职场PUA味。
接下来一步步解答这位职场新人的困惑:
不会。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很显然,小A和企业双方并没有配对成功,且并没有成为正式这家企业的员工,并不会影响下一份工作。
算的。
首先,小A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不管小A是否是正式员工,企业都应在小A试用期内其缴纳社保,企业不缴纳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其次,毕业一年之内都算应届毕业生,无论换几次工作,这个应届生身份是一直在的(当然,不太建议频繁跳槽),超过一年为往届毕业生。所以小A还是可以用应届生的身份去找新工作。
这里延申一个知识点:如果想考公的话,根据规定,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职前菌建议不要。这不是小A的问题,是企业的问题。
因为小A在工作上并没有犯重大错误,且都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但公司领导却总批评小A,职前菌只能说这家企业不讲武德。
大多数企业对新员工人都会要求有一段试用期,但也存在一些企业先试用,等试用期快满时一句“不符合要求”就把刚毕业的应届生变成了他们的廉价劳动力。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重点就是录用条件,一般来说这个录用条件应当以书面方式、具体、准确、详细,不得有歧义,不能模棱两可,而且要提前和员工确定,不能等要辞退员工的时候才拿出来说:“这工作水平不够,不符合我们对这个岗位的要求……”
显然小A遇见的这家企业就没有这个自觉,且有些“没事找事”,想随便辞退员工。
所以故意刺激小A想让小A主动离职,那样就会省去一笔赔偿金。
如果小A主动离职,不但保障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助长这类企业的坏风气。
综上,希望对广大应届生有所帮助。
记住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