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20年4月20日,白女士入职一家信息科技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时,公司认定白女士试用期绩效未能达到要求,需要延长试用期,遂与白女士签订了一份“绩效改进计划”。
该计划约定,绩效改进周期为一个月,如果一个月内白女士仍无法达到岗位任职要求,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在“绩效改进周期”内,白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在她向公司坦承怀孕一事后,公司以白女士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法胜任公司岗位职责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关系。白女士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争 议
要回答该信息科技公司的解除是否合法,实质上需要回答两个问题:解除劳动合同时白女士是否处于试用期?企业能否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对“三期”女职工行使单方解除权?
分 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期限长短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该公司延长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从法律视角来看,公司在合同约定的6个月试用期届满后继续用工,应视为白女士已自动转正。所以该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做出单方解除决定。
对于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限制了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的解除权,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雇“三期”女职工的具体情形,其中就包括本案中涉及到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所以,公司解雇怀孕的白女士系违法解除。
但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旧可以对“三期”女职工行使解除权。比如,用人单位可以和“三期”女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三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情形时,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过失,来证明单方解除的合法性。
(作者:李能娜 白话劳动法)
编辑丨徐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