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26日,黄某入职A餐饮公司,担任门店收银员。2016年8月3日,黄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A公司工作。其工作地点、工作模式、工资发放主体等均没有变更。由于黄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故其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7月起,黄某的工资由B人力资源公司发放。
2021年11月1日,B公司要求与黄某签订劳务合同,被拒绝后向其发送《劳务关系终止通知书》,但黄某不予理睬,仍正常在A公司上班。
2022年3月8日,黄某前往门店上班被A公司拒绝入内,遂向A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A公司2009年10月26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黄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有证据显示A公司为黄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从黄某提交的工资单、截屏、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服、工作牌等证据来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2021年11月1日之后,黄某的工作情况均未改变。2022年3月8日,工作人员告知黄某终止协议,拒绝黄某继续上班。因此,可认定2022年3月8日,A公司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故本院认定2009年10月26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唐毅律师点评
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放弃行使该项权利,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且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将继续存续。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日常用工管理中应当对员工多加关心,待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或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如需继续用工的,也应及时签订劳务协议。
(劳动报 唐律)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