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一个多月,约定结婚的女友突然表示“不结了”,想起这一个多月的各种花费和彩礼,男子不淡定了,要求女友全额返还,遭拒后告上法庭。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案例。
张某与黄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张某的父母给黄某见面礼1000元。交往过程中,黄某邀请张某参加其姐姐的婚礼,张某给了礼金3000元及茶钱1000元,黄某所给的茶钱1000元也由张某垫付。2023年1月,张某及其父亲向黄某交付彩礼10万元,双方父母均在场见证,张某与黄某遂确定婚礼日期。但之后黄某不同意结婚,张某要求黄某返还彩礼及礼金等,双方商谈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黄某提出双方已经协商过彩礼仅需退还一半,而其已退2万元,故还需退还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黄某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故张某一家向黄某给付的彩礼,黄某应予返还。因黄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已就款项返还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对于其要求减半返还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而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的赠与,应当结合赠与主体、赠与对象及赠与场景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认定为彩礼。对于张某要求黄某返还长辈见面礼、参加对方亲属婚礼的礼金等,不符合彩礼的内涵,不应认定为彩礼,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某退还彩礼8万元,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