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和几个同事吃饭的时候,对面那桌有两个人在聊天。
起初没怎么留意,奈何对面两个人喝了点小酒后,说话开始逐渐的大声了起来,一下子就吸引了我们这桌的注意力,这会儿想不听到他们的谈话内容都难。
听了一会儿后,发现对面两个人都是创业公司的老板,可能是最近公司受到了疫情的影响没什么业绩,两人便相约出来互相安慰。
确实,受到疫情影响,很多中小型的创业公司这段时间都在苦苦挣扎,在网上随便一搜都能看到很多公司的裁员消息,对于一些创业公司的老板而言,如今的整个市场环境确实挺难得。
上一秒还没来得及感慨,下一秒就听到了两人在商讨如何裁员来缩减公司开支的话题,让我十分郁闷的是,其中一个老练的人竟然说了这么一句话:
“我去查过了,国家法律有规定,对于那些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有权可以直接辞退,这种情况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你可以拿这个理由把一些业绩不怎么好的员工给辞掉,即节省开支,又能增加员工的积极性。”
这句话被我们这桌的人听到后,所有人都将眼神望向了我,询问国家法律是否真的有这样的规定,碰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高进是深圳某公司的一名内容运营,入职的时候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了高进的工作内容,其中将文章阅读数列入了每年的年度考核范围内。
由于行业因素,高进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即便天天加班熬夜的学习来增加自己的专业度,文章阅读数还是没有提升多少,导致最后高进的年度考核不及格。
老板对高进的表现十分不满意,觉得公司不养没有能力的员工,便让担任人事总监的大舅子找个理由将高进辞退。
大舅子左思右想,最终在网上查到了,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话,公司有权单方面将其辞退,所以最后公司向高进送达了辞退通知,辞退理由是“员工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
高进拿到辞退通知后向律师咨询,得知即便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应该先对员工作出培训或转岗,经过培训或转岗后,员工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高进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依照“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却没能提供他培训或转岗的机会,属于违法解雇,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由于公司没能提供转岗或培训的证据,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高进的诉求,要求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后限定时间内,向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很多人只知道《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却没有人肯真正仔细的去看《劳动合同法》里面的具体规定。
具体规定是这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真的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得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转岗,如果没有这个动作就依照“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那就是违法解雇,需要支付员工赔偿金。
即便员工经过培训或转岗后,依旧不能胜任工作,那公司也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作出告知,或者是额外的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后,才可以将其辞退。
那么答案就出来了,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利将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辞退呢?
有,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只有这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才符合《劳动合同法》里的要求。
最后来说一句让很多老板都不敢置信的话,哪怕是在经过转岗或培训后,员工依然不胜任工作,公司也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就问你,惊不惊喜,意不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