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箱蜜蜂,竟然在一天之内突然全部死亡了。为了这些蜜蜂的死,养蜂的蜂农邹某较上了劲。
去年8月初,老邹将自家的118箱蜜蜂,安置在某山庄附近的一块苗木地里放养。这块苗木地跟隔壁村老洪的农田相邻,最边上的蜂箱距离老洪的农田不到10米。
8月底的一个下午,当老邹到蜂场照看自己的蜜蜂时,发现老洪正在田里,将拌了敌敌畏药水的沙子撒在地上,田头放着三个“敌敌畏”农药空瓶。
老邹急了,赶紧制止老洪:“我不是告诉过你,打农药要提前告诉我,距离这么近会影响到我的蜜蜂的。”
老邹让老洪马上停止施药,可当时老洪已经基本完成了撒药的过程。
这以后,老邹的蜜蜂开始大量死亡。两人见状,赶紧找来抽水泵向蜂箱周围洒水,减轻“敌敌畏” 对蜜蜂造成的伤害,但已于事无补,蜜蜂还是不断地死亡。
由于蜜蜂被毒死,老邹和老洪就损失的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但无法达成协议。去年9月,老邹向开化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77000元。
庭审中,老邹向法官诉苦说:“以前蜂箱里密密麻麻的蜜蜂基本都死光了,我这一年都白干了!”
“我在自己稻田里撒农药,又没对着你的蜜蜂撒。你蜜蜂紧靠着我田边,也没做什么警示标志,之前蛰了我和我家人很多次,我们还没找你要医药费呢,你还告我!” 而被告老洪也喊冤,他认为在自己的田地里撒农药,是正常的生产活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审理认为,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蜜蜂死亡数量为107箱,每箱蜂按700元估价,符合养蜂市场的价格,原告的经济损失确定为74900 元。被告在自家农田里施撒农药“敌敌畏”,明知离农田边不足10米的地方有蜂箱,在未对原告进行任何提示的情况下施撒农药,存在过错,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对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对自己喂养的蜜蜂负有更大的安全防范注意义务,本身没有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原告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开化县法院判定被告老洪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即29960元。
之后,被告老洪不服,提起上诉,衢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能够合理的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那么,一般情况下,这个人就应对可能受其行为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每个人都是社会群体中的独立个体,同时又与整个群体休戚相关,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承担起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定责任。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该案中,被告在自己的农田里撒农药,是在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但应当预见撒农药可能会给邻近养蜜蜂的原告造成财产损害,然而被告并未尽到通知义务,即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