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科普一下,在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员工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真实案例,引用:《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周某2013年3月1日进入安徽省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工作,2013年9月双方补签了一份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
2014年1月,周某被环保公司解聘。后周某申请仲裁,要求环保公司支付2013年4月至9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606.68元。
环保公司则认为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周某的仲裁请求。
专家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事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来改变违法状态,加之补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对原劳动关系履行期间权利义务予以书面化,对劳动者更为由利。
本案发生在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该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机构驳回了周末的仲裁请求。
小编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劳动者仍有权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如上述案例中,周某2013年3月1日入职,公司事后补签时,用工之日没从2013年3月1日开始算,假设从2013年6月1日开始计算,那周某仍可以主张从3月1日至6月1日之间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