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父母出资购买住房经婚前财产公证后是否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目前登记一方名下,但婚后拟共同偿还贷款,请问是否需要在婚前做财产公证,如果离婚如何做财产切割?
【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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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父母出资购买住房,如果登记一方名下,视为对一方的赠与,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及第七十八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如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夫妻双方未达成约定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2、根据您的描述并结合上述规定,如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无书面约定,一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