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乘客在乘坐快车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事后将网约车平台、快车司机、对方司机及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自损失共计20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网约车平台与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情】
2018年3月18日,丁某、杨某、阮某3人通过滴滴打车平台预约快车出行。乘坐快车时,快车司机应某因违反交通信号灯掉头行驶,与林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等3人受伤。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林某与应某各负该事故50%的责任,丁某、杨某、阮某均无责任。
2020年5月,丁某等3人陆续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将网约车平台、快车司机应某、对方车辆司机林某及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各自损失共计200余万元。对此,网约车平台答辩称,平台没有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与事故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网约车平台与被告应某之间系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只是作为乘客与司机的订约媒介,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认定快车司机应某与网约车平台形成劳务关系,快车司机应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的网约车平台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与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对于网约车平台与快车司机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平台与司机的合作模式综合认定。快车司机通过网络注册、与网约车公司签订《专快车服务合作协议》等方式成为出行平台的注册司机,并接受平台的指令为乘客提供运送服务。结合平台对快车司机的准入资格、车辆标准及解约条件等方面的单方决定权、对服务费用的定价权、对司机接单过程中的订单详情、位置信息、驾驶行为等的监督权以及快车司机还必须遵守网约车平台的各项管理规则等,可见快车司机在此过程中处于从属、被支配地位。在价款支付问题上,假如乘客未支付车费,平台在一般情况下会径行向司机支付费用,这有异于一般中介合同的交易习惯。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即平台公司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其身份属于承运人。
(俞为鹏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