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靳某与李某自2020年2月相识后形成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某进货需要资金,经靳某同意后,李某使用靳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36000元。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靳某向李某催要该笔款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靳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款项的性质,该笔款项产生于双方恋爱关系期间,当事人一方出于维护双方亲密关系、将来缔结婚姻的目的,同意另一方使用其信用卡刷卡消费大额资金用于个人经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特殊赠与行为,现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成立,李某仍占有涉案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利益,应予以返还,故判决李某返还应返还靳某36000元。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也不同于一般的赠与。一般而言,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出于将来缔结婚姻的目的的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的特殊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成立,接受大额财物一方应向赠与方返还大额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