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过很多类似的话题,诸如父母把财产给到独生子女就是子女个人财产、独生子女不能全部继承父母财产,甚至还有独生子女得不到父母财产等之类的噱头说辞。
不管真真假假,至少反映出两个值得关心的话题:
多数父母,还是希望把财产都给到自己独生子女的。
“防人之心”可以理解,也正常:毕竟父母更心疼自己的孩子,一旦孩子家庭出现什么变故,毫无疑问,必定倾向于子女的骨肉。
那么,如果父母财产给到自己子女都必然是子女个人财产,问题反而简单了,没那么多争议,没那么多顾虑。
不过,按照法律规定,不会这么简单、武断的一刀切。很多情况下,一方父母的财产给到子女,都将认定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保护么?需要“防”么?这个问题不回答。但是,可以区分情况的给出一些规避手段。
我们用法律规定开个头。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又作出了一些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这些法条,当一方父母把自己的财产给到独生子女,最终会成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的常见情形包括:
1.父母出资为独生子女买房,产权归属视登记情况而定。
2.父母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独生子女,视过户方式、登记情况而定。
3.父母将自己的存款给到子女。
这里的情况会稍显复杂。
4.父母财产,身后留给独生子女。
法定继承情况下,子女继承所得,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继承情况下,如果说明由子女个人继承,则为子女个人财产;未说明的,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不去谈“防不防”的问题——防谁不防谁,本身就是一个因人而异、因家庭而异的主观判断。防一定对么?防一定错么?不可能有绝对答案。
回到“避免”这个话题。
首先要有一个通用概念:提前说明白,最好留下证据。否则万一到时候出现争议、完全寄托于法律的话,往往会让你有“出乎意料”的结果。
父母若想把财产只给到自己独生子女个人,因财产类型、给的方式和时间、以及对父母自身权益保护等因素,有不同的方法手段。
1.父母将自己名下不动产过户给子女。
比较稳妥的方式是“赠与”——赠与的好处是可以指定给个人、可以附条件。更重要的作用是,父母可以在条件情况下,有法定撤销权——把赠与出去的房子再要回来,这是对父母利益的最大保护。
有人说了:用什么赠与?必须买卖。买卖省钱,而且赠与之后如果再卖房,税更高!
先别跑题。
除非子女能用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购房,否则,房子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买卖过户一旦登记完成,对于父母来讲保障性非常弱。损害了谁的利益?
又有人说了:必须买卖,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不给钱不就行了?到时候充其量把钱当成债务,也是子女个人的,担心什么?
这里不过多解释,只给出一个推演过程:
子女“购得”父母名下房产,登记为个人名字→子女夫妻是受益人→受益与债务对等→债务由子女夫妻共同承担→子女配偶承担部分债务,享有部分权益。
2.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必要的避免手段,就是仅登记为子女个人名字——将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论子女婚前婚后。
但是这种方式避免不了一个问题:子女可以处置房产,例如增加配偶名字。
这时候,下面这个工具就有用了。
3.亲如父子明算账:借条。
借条其实是一个特别好的保护多方利益的工具。
只不过,在亲如父子之间谈“借”显得太见外了。我们把事情反过来想想:
如果真是亲密无间,会因为一个借条让关系出现裂痕么?
如果但凡有点间隙,都存在间隙了,还考虑什么见外的问题?抹不开面子,就是对面子最大的伤害。
这个“借”,其实是保护父母、保护自己子女利益的很有效的工具,普遍适用于现金类财产,例如父母给子女的钱、父母为子女买房等情况。
有了借条,要不要子女偿还,是父母说了算的事儿,主动权掌握在父母手里;子女打了借条,即便“不小心”把父母给的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债务也会成为共同债务。
4.千万不要忌讳:遗嘱。
这是一个可能还遭人“忌讳”的工具,但是千万不要否定它的价值。
独生子女不能全部继承父母财产、独生子女面临七大姑八大姨过来争夺父母财产的、独生子女继承父母全部财产之后被前任分走一半的……类似案例太多了,因为——法定继承。
规避的手段,就是提前说好、安排好——遗嘱可以提前指定继承人、提前指定给继承人个人。更重要的是,可以保护父母,降低生前就把财产给出去而造成的自己无财可依风险。
5.打破“省钱”思维。
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经步入晚年。
这一代老年人普遍有个特点:节省。大多从穷日子过过来,用钱,尤其是用在自己身上,都特别谨慎、能省则省。
节俭是美德,但一定要区分优先级。子女撺掇父母把房卖给自己,是省钱了,但扪心自问一下,省的是谁的钱?父母怕以后有什么遗产税早早就把财产给了子女,扪心自问一下,损失、风险最大的是谁?
所以,省钱是有前提的——要先控制风险,在此前提下再考虑能省则省的问题。
这点事搞得那么复杂?
父母慈子女孝、子女婚姻美满幸福的,可以忽略这个话题。
但是,恐怕并非每个家庭都如此和谐。这才是这个话题有存在意义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