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如何作出裁判的,老律师告诉你背后的道理
打了很多场官司,有些赢了,有些输了。有些看似势在必得,结果却一败涂地,有些看似无力回天,结果却九死一生。这些年养成一个习惯,每一个案件结束,都会复盘,发现问题,总结不足。逐渐的,也摸索到一些客观规律。今天就与大家分享一二。
先告诉大家一句话,官司能不能赢,看的是法官的心证。心证成,官司赢。
怎么理解呢,我们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是现实中,我们很难时时注意证据收集的问题,甚至很多合同,我们都来不及细看就签了。等到若干年后,发生了纠纷,才想起当时也没留下一文半字,就算当时保留了一些证据,但年长日久,也遗失大半。
那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如何认定事实,那就全凭法官的自由裁量。判多判少尚可接受,而判输判赢对一个人而言却有生死之别。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少裁量空间呢?有时候很大,大到足以改变判决结果。笔者最近遇到一个案件可以说明一些问题。起因是一个80后小姐姐和一个70后的酒店大堂经理签订了一个合作协议,小姐姐把自己的音响视频设备放在酒店,给来酒店开会或者办晚会的客户使用,使用费双方按50%分成。后来这个小姐姐要去读书,就把这份合同的利益转让给了另一个95后小姑娘,后来不知怎么的,小姑娘每次收到客户的费用,就先转给70后,再由70后来分成,而70后每次都只给她分20%,她也一直没明确提出抗议。后来酒店经营不善倒闭,音响视频租赁生意也就停止了,再后来,双方因为分成的事诉至法院。这起案件,大家觉得到底该按50%分,还是20%分?
合同上明确约定是按50%分成,但法官作出判决时认为,70后每次只给付20%,是对合同约定进行了变更,而95后没有提出异议,表示接受此变更。
判决出来后,小姑娘表示不解,合同明明约定50%,为什么判给我20%?法官的观点是这样的,你作为收款方,将收到的款项全额转给合伙人,再由合伙人分配,本身就很蹊跷,在合伙人违约的情况下,你完全可以不再继续向其转款,但你没有,而是继续把款项全额转给对方,由对方分配。那么就表示你对合伙人的违约行为不予追究,之后一直按照这个方式分成,表示你们已经变更合作方式。所以,20%分成以前算违约,但在你可以抗议而未抗议后,就不再算作违约。
这个案件事实是清晰的,就是看法官如何认定它的法律性质。这就是法官的心证。
法官的心证,是法官通过自己的生活经验、自己的良心理性、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自己在法学上的造诣综合形成的。心证,就是目光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来回游移,循环证成,以达到事实中的法律问题准确定性的过程。
心证并不是天马行空,为所欲为的,它的标准大概有这几类:
一、道德判断。从老百姓的朴素的道德观判断一个行为的对错,甲无缘无故打伤了乙,甲有罪。这些是老百姓朴素的道德判断。也是最主要的心证形成方式。
二、社会实效判断。如果一个行为会损害公共利益,就得不到法律支持。比如,某旧小区集体投票加装电梯,但一楼住户觉得自己不需要坐电梯,阻挠电梯施工,法官判决阻挠违法,因为旧小区装电梯,使大多数人收益,旧楼改造总体来讲是提升人民幸福感的事,此时应该考虑社会效益,而不是个人利益。社会实效是重要的心证来源。
三、利益平衡。法律不会让一个部分人纯获益,一部分人纯吃亏。总是尽力平衡双方的利益。甲乙约定,乙方违约,要向甲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但甲方实际损失只有30万元。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乙方只需支付39万元违约金。因为100万元违约金过高,导致合同失去公平性,不利于交易安全。考虑利益平衡是法官心证来源的重要渠道。
四、公序良俗。我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是为弘扬优良历史文化,摒弃封建糟粕、思想陋习。因此法官形成心证的过程,会判断一个法律问题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比如一起婚姻案件,某已婚男子与小三约定,目前和妻子感情不和,如果他们离婚就取小三为妻,否则向小三赔偿情感损失费30万元。这份协议虽然约定的是离婚后的事项,但该男子尚处婚姻之中,订此协议有悖于夫妻同心的价值观,因而该约定无效。公序良俗也是心证的重要途径。
五、讲政治顾大局。我国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是分立的,而是在同一个“上级”领导下互相协作的。这一点是区别于西方三权分立的主要特征。法官裁判要讲政治顾大局,政治导向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裁判就要体现这种精神,服务于商业和经济,比如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农民工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等。
心证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心证的形成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了解这一点,你就大概能判断自己的案子能输能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