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弄清楚:法律、法规、标准中的“必须、应当、宜、可”的涵义和区别
法规标准中的“必须、应当、宜、可”
当我们在看一些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时,其中有些用词看起来感觉要求很相似,以致于我们经常陷入困惑之中。如表示肯定的一些用词:必须、应当、宜、可,到底严格程度有何区别?而表示否定的那些用语,如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宜等,其要求又有何不同?
其实,这些都是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常用词或常用语,而对其所表达的含义,国家相关立法部门和机关其实是有明确文件规定的,只是我们平时没有仔细去查阅、了解和关注而已。
第一,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先后印发的两个规范:《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法工委发【2011】5号)。
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对法律结构、条文表述和常用词语规范等进行了明确。而其中,在发布的第一个规范中,明确涉及到了法律法规中这些常用词中的几个。
1、【应当,必须】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2、【不得,禁止】
“不得”、“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的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中。
不再使用“不准”、“不应”、“不能”、“严禁”等与“不得”和“禁止”相近的词语。
示例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示例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是住建部于2008年印发的《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其中对标准规范中的常用词用语,表示“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含义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三,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两个方面的用词用语,其实是针对不同的范畴。
第一部分是针对法律法规的;
而第二部分是针对的标准规范的,从正反两方面做了对照和明确,要更具体和详细。但其实无论是在法律法规中,还是在标准规范中,以上的解释基本可以通用来参考。
第四,除了以上这些容易混淆的用词用语外,还有几个经常涉及到但容易误解的常用词语的含义,这几个文件中提到的,一并介绍如下:
1、【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
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2、【注销,吊销,撤销】
“注销”用于因一些法定事实出现而导致的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或者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等。
“吊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用于有权机关针对违法行为,通过注销证件或者公开废止证件效力的方式,取消违法者先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
“撤销”用于有权机关取消依法不应颁发的行政许可或者发出的文件、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可以用于取消资质、资格等。
3、【日,工作日】
“日”和“工作日”在法律时限中的区别是:“日”包含节假日,“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行使权力可能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权利的,应当用“日”,不用“工作日”。
各有关部门:
我们在总结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法律结构、文字等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拟定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经报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印送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一、法律结构规范
1.目录
1.1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附则单列为一章。
1.2法律设编、章、节的,各章连续排序。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
2.定义条款
2.1贯穿法律始终的基本概念,在总则中或者法律第一条立法目的之后规定。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定义条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
2.2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
2.3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节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节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文中规定。
2.4定义条款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所称,××,是指(包括)……”。
2.5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
3.过渡性条款
3.1过渡性条款内容一般包括:对新法施行(颁布)前相关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效力的确定;新法对某种特殊情形所作出的特别生效时间或者依法特别办理的规定;对依据旧法获得的权利、资格、资质效力的承认或者处理等。
3.2过渡性条款一般在附则中规定。但是,只涉及某章节或者某条文的,可以在相应的章节或者条文中规定。
4.法律适用关系条款
新法颁布后,涉及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时,一般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难以全部列举的,在具体列举之后,再作概括表述。
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11.数字的使用
11.1序数词、比例、分数、百分比、倍数、时间段、年龄、人数、金额,以及表示重量、长度、面积等计量数值的数字,均用汉字数字表述。
11.2公历年、月、日,统计表中的数字,需要精确到小数点后的数字,法律条文中“目”的序号等,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12.标点符号的使用
12.1主语和谓语都比较长时,主语和谓语之间加逗号。
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12.2一个句子内部有多个并列词语的,各个词语之间用顿号,用“和”或者“以及”连接最后两个并列词语。
12.3一个句子存在两个层次以上的并列关系时,在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顿号,没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逗号。
12.4在多重复句中,各并列分句内已使用逗号的,并列分句之间用分号。
示例:……人员,有……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5在修正案、修改决定中,使用引号时,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2.5.1引用内容是完整的条、款的,条、款末尾的标点符号标在引号里边。
12.5.2引用内容是条文中的局部或者是名词、短语的,在引号内引用部分的末尾不加标点符号,但是在引号外的句末,应当加注标点符号。
12.5.3引用内容是分款(项)的条文,每款(项)的前面用前引号,后面不用后引号,但是在最后一款(项)的后面,应当用后引号。
示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13.和,以及,或者
13.1“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
13.2“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示例: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13.3“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14.应当,必须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示例: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5.不得,禁止
“不得”、“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的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中。
示例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示例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不再使用“不准”、“不应”、“不能”、“严禁”等与“不得”和“禁止”相近的词语。
16.但是,但
“但是”、“但”二者的含义相同,只是运用习惯的不同。法律中的但书,一般用“但是”,不用单音节词“但”。“但是”后一般加逗号,在简单句中也可以不加。
17.除……外,除……以外
“除……外”和“除……以外”搭配的句式用于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或者扩充规定的表述。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表达的,置于句首或者条文中间,表述为“除……外,……”或者“……除……以外,……”;对条文内容作扩充表达的,置于条文中间,表述为“……除……以外,还……”。
示例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示例2:买卖合同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18.依照,按照,参照
18.1规定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一般用“依照”。
示例: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18.2“按照”一般用于对约定、章程、规定、份额、比例等的表述。
示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18.3“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
示例: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19.制定,规定
19.1表述创设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时,用“制定”;表述就具体事项作出决定时,用“规定”。
示例1: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示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19.2在表述制定或者规定的语境下,与“规定”、“制定”相近似的用语“确定”、“核定”、“另订”等,今后立法中一般不再使用,统一代之以“规定”。“制定”或者“另行制定”、“另行规定”。
20.会同,商
20.1“会同”用于法律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
示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0.2“商”用于前面的主体是事情的主办者,后面的主体是提供意见的一方,在协商的前提下,由前面的主体单独制定并发布规范性文件。
示例: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21.缴纳,交纳
“交纳”较“缴纳”的含义更广,涵盖面更宽。法律中规定当事人自己向法定机关交付款项时,一般使用“交纳”。但是在规定包含有强制性意思时,可以用“缴纳”。
示例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2.抵销,抵消
“抵消”用于表述两种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抵销”用于表述账的冲抵。法律中表述债权债务的相互冲销抵免情形时,用“抵销”,不用“抵消”。
示例: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3.账,帐
表述货币、货物出入的记载、账簿以及债等意思时,用“账”,不用“帐”。
示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24.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
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25.日,工作日
“日”和“工作日”在法律时限中的区别是:“日”包含节假日,“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行使权力可能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权利的,应当用“日”,不用“工作日”。
示例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各有关部门:
我们在总结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法律结构、文字等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拟定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经报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及其说明印送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一、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1.部门(机构)职责的表述
1.1涉及一个职能部门(机构)的职责的,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全国××工作。
1.2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机构),需要明确各自职责的,分别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全国××工作,××部门(机构)负责××工作,××部门(机构)负责××工作。
1.3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机构),需要明确主管部门(机构)及其职责,但不必明确其他部门(机构)及其具体职责的,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全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负责××工作。
2.制定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表述
2.1为确保法律规定的制度、有关事项的实施,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表述为:×××,由国务院制定。
2.2为确保法律规定的专业性、技术性规定的实施,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的,表述为:×××,由国务院××部门(机构)制定。
3.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表述
3.1需要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表述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2需要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或者较大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表述为:×××,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3.3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表述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规定)。
3.4可以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表述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规定)。
4.罚款规定的表述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对当事人有惩戒教育作用。罚款可以是警示性的,也可以是经济性的。设定罚款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造的损失、社会危害程度确定。
4.1罚款规定一般应明确罚款的数额或者幅度。
4.2对违法行为能够以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处以该系数的倍数或者比例罚款的表述。
4.3对违法行为难以用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确定数额以内或者一定幅度以内罚款的表述。
4.4在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数额罚款时,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十倍。
4.5规定罚款数额上限不规定下限的,表述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规定确定罚款数额或者数额幅度的,“处”之前不加“可以”。
5.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刑事责任规定的表述
5.1只有个别条文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在该条文中直接表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有多个条文内容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在法律责任部分最后单设一条,表述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6.作出,做出
6.1“作出”多与决定、解释等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6.2“做出”多与成绩等名词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7.公布,发布,公告
7.1“公布”用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结果、标准等。
示例: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统计法第十三条)
7.2“发布”用于公开发出新闻、信息、命令、指示等。
示例: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
7.3“公告”用于向公众发出告知事项。
示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8.违法,非法
8.1“违法”一般用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
示例: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8.2“非法”通常情况下也是违法,但主要强调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
示例: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
9.设定,设立
“设定”和“设立”都可以用于权利、义务、条件等的设置。“设立”还可以用于成立或者开办组织、机构、项目等。
示例1: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示例2: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七条)
10.执业人员,从业人员
10.1“执业人员”用于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并从事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人员。
示例: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第二条)
10.2“从业人员”用于表述在一般性行业就业的人员。
示例: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
11.批准,核准
11.1“批准”用于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呈报的事项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示例: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11.2“核准”用于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准许。
示例: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第十条)
12.注销,吊销,撤销
12.1“注销”用于因一些法定事实出现而导致的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或者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等。
示例: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
12.2“吊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用于有权机关针对违法行为,通过注销证件或者公开废止证件效力的方式,取消违法者先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
示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12.3“撤销”用于有权机关取消依法不应颁发的行政许可或者发出的文件、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可以用于取消资质、资格等。
示例: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13.根据,依据
13.1引用宪法、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时,用“根据”。
示例: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页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防动员法第一条)
13.2适用其他法律或者本法的其他条款时,用“依据”。
示例: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
14.谋取,牟取
“谋取”是中性词,可以谋取合法利益,也可以谋取非法利益。“牟取”是贬义词,表示通过违法行为追求利益。
示例1: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示例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