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代码通过编译形成软件公司所销售的软件产品。软件公司往往耗费高昂研发费用开发源代码,员工离职后私存源代码并且带走的情形时有发生,相应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员工离职带走技术性文档,以何种案由起诉?公司起诉索要源代码,需要提交哪些证据?员工带走源代码后私自使用,公司如何维权?
5月16日,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法官通过三个案例,详细解读常见的员工离职带走技术性文档所引发的纠纷及处理方式。
员工张先生是某游戏公司的软件研发工程师,该游戏公司认为张先生离职时将公司源代码拷贝带走,并恶意删除公司存储的数据。游戏公司以著作权纠纷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停止侵权,返还源代码,赔偿损失。张先生抗辩称,源代码系使用公司电脑完成,离职时皆已还给公司,自己从未带走源代码,也未删除过公司数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职期间是否应提交其开发的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及离职后是否应进行工作交接,双方应按照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处理。游戏公司主张的事实,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故游戏公司诉请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依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之后才能提起诉讼。员工离职带走源代码,系用人单位与员工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而非著作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系因著作权权属及侵犯著作权具体权利产生的法律纠纷。在源代码权属明确且员工未私自使用的情形下,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在一些案例中,用人单位历经仲裁及诉讼程序仍未被获得支持的,以返还原物纠纷案由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王先生是某软件公司的首席技术官,负责公司代码研发工作。软件公司称王某离职时,未向公司交还软件的开发代码、管理员账户用户名及密码、网站开发文档,造成公司现在无法运营,处于停业状态。软件公司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起诉王先生,要求返还数据资料及软件代码。王先生辩称,自己离职时已将所有数据资料留在公司,并未带走软件代码,无法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软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属数据资料由王先生持有,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软件公司亦不能详细陈述数据资料的载体,不能确定数据资料由何人持有,软件公司要求王先生返还数据资料,证据不足,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软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软件公司要求离职员工返还技术性文档,需要两项证明,1、举证证明完成了技术文档工作交接;2、举证证明未完成技术文档工作交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第1项证明中,又需要证明技术性文档的持有情况、存储状态,这为软件公司日常员工管理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软件公司基于自身的特殊性,应建立完备的数据资料存储登记、备案制度,动态掌握重要数据资料的存储状态、持有情况,对代码实行分权限管理。在办理离职交接时,才能有迹可循的进行文件交接、备案、审查。在诉讼中,及时、完善的举证,维护自身权益。
被告人胡某原系某科技公司员工,负责软件测试。2014年4月被告人胡某离职后未经原公司许可,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私自复制并刻录在LED显示屏控制卡上,后通过淘宝店铺进行销售,销售数量合计2500余块。被告人胡某于2016年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4月,被告人胡某在家属协助下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鉴于本案部分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即被起获;被告人胡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万元。
【法官提醒】
知识产权不仅受民事法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保护,同样也受刑事法律的保护。员工离职后,使用自原单位取得的软件代码、数据资料及商业秘密而获罪的情形屡见不鲜。用人单位发现本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数据资料、商标等未经准许而被他人私自使用以牟利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积极维权。既可提起侵犯知识产权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又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使犯罪人得到法律的制裁。
(通讯员秦鹏博 北京青年报记者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