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社保是国家给劳动者的
基本保障
但实际上很多公司
却以各种理由不给员工缴社保
这使得很多人
生病没法报销,退休没钱养老
受伤了得不到相应赔偿
生娃不能享受福利补贴
这种时候咱们该如何维权呢?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补缴社保。
2、协商不成可以拨打12333,全国统一社保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3、收集入职通知、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明,去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投诉。
说到这里有人就要问了
万一以上方法都不管用怎么办
别着急如果以上方法都不管用
那您还可以找律师帮您上诉
关键是通过上诉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
而且如果您有足够证据证明
那么您胜诉的几率就非常大
以案说法
原告李某诉称:我于2008年3月入职被告A公司,2012年12月14日离职,工作期间被告A公司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现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 2008年3月至2011年6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11700元。
被告A公司辩称:社会保险应依法补缴,不应支付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
原告李某于2008年3月3日入职被告A公司任客服,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08年3月3日至2011年3月3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其于2012年12月14日停止工作。
另查被告A公司2010年1月、2月,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
法院认为:
被告A公司2010年,1月、2月,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为原告李某缴纳了养老保险。其余工作时间未为原告李某缴纳养老保险。
依据京劳险发[1999]99号文件及京劳社养发001125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被告A公司应支付原告李某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31日及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末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8343.5元。
庭审结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现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A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31日及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834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与本案类似案件,北京卓航律师根据2021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总结如下: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保是国家给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之日起,就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所以当我们的社保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因为觉得自己弱小就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要懂得收集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记录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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